(四)環境監測機構及其人員在環境監測服務活動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外,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依法處罰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企業、機構和個人信息在業務系統上向社會公布。并依法納入全國、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企業違法信息依法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超范圍和項目開展環境監測業務;超有效期開展環境監測業務;違規掛靠監測人員;監測機構、監測活動、監測人員違反《環境保護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相關規定;逾期未完成整改要求;登記材料不屬實或拒不接受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接納列入黑名單的從業人員;其他影響監測活動客觀性、公正性的行為。
(五)對納入黑名單的環境監測機構及其人員3年內出具的任何數據和監測報告,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采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其出具的環境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法律后果自行承擔。納入黑名單的從業人員,3年內不得在其他登記的環境監測機構從業。
(六)環境監測機構在環境監測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核與輻射安全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核與輻射安全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七)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其它要求
(一)環境監測機構在提供環境監測服務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獨立開展環境監測服務活動,保證監測的客觀性、公正性和規范性。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
(二)環境監測機構應當保守委托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其他秘密。對屬于國家規定的保密范圍的環境監測數據、資料、成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進行管理。
(三)環境監測機構在監測過程中發現單位和個人有環境違法行為,應及時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環境監測機構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將上年工作開展情況報告省生態環境廳。
(四)四川省生態環境監測業務管理系統即日起試運行,2019年10月20日正式運行。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4月15日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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