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4月15日,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關于加強全省服務性環境監測工作監管的通知,內容詳情如下: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
為全面深化生態環境監測體制改革,依據《環境保護法》《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廳字〔2017〕35號)《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四川省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實施方案》(川委廳〔2018〕45號)和《四川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工作方案》(川辦函〔2017〕14號)要求,結合我省服務性環境監測(以下所指環境監測含輻射環境監測)工作實際,加強環境監測服務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嚴厲打擊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提升環境監測服務水平,促進環境監測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服務性環境監測工作監管的重要意義
環境監測是保護生態環境的基礎工作,是推進生態文明和美麗四川建設的重要支撐。環境監測數據是客觀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在環境保護領域日益擴大、環境監測任務快速增加和環境管理要求不斷提高的情況下,我省按照國家要求,已放開服務性環境監測市場,各種環境監測機構紛紛進入監測市場,推進環境監測服務主體多元化和服務方式多樣化,對加快政府環保職能轉變、提高環境監測效能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環境監測機構服務水平良莠不齊,監測行為不規范,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現象時有發生,導致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問題突出,誤導環境決策,妨礙了環境執法,制約了環境管理水平提高,阻礙了監測市場健康發展。因此,維護環境監測服務市場的秩序,加強對社會化服務性環境監測(以下簡稱:服務性環境監測)工作監管十分必要,勢在必行。
二、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實省委十一屆三次、四次全會精神,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新理念,堅持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創新管理制度,遵循系統管理、公開透明、自愿接受、依法監督的原則,強化服務性環境監測事中事后監管,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弄虛作假行為,切實保障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促進環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三、工作思路
在廳生態環境大數據平臺上建設四川省生態環境監測業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業務系統),以業務系統為載體,加強服務性環境監測工作事中事后分級監管,并通過規定信息的及時錄入,實行在線審核和評價,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為政府管理部門、社會、企業和個人等提供便捷的服務。
四、信息管理
(一)凡在四川省承擔由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委托的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工作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獲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核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CMA)》,按照自愿的原則,在業務系統申請登記,并獲得通過。
(二)環境監測機構在登記時,除了填寫機構基本情況外,應按照業務系統管理要求,將相關材料掃描上傳業務系統。
(三)申請單位在業務系統上按要求填寫完成后,提交系統受理,系統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通過審核后,業務系統自動分配一個登記號,每一個申請單位的登記號是唯一的。
(四)登記單位因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和授權簽字人、單位地址、實驗室地址、重要儀器設備、業務范圍等發生變化時,應在相關部門認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業務系統上主動變更。
(五)環境監測機構在四川省開展下列服務性環境監測業務時,納入業務系統登記范疇。
排污單位污染源自行監測、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運行維護、生態環境損害評估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建設項目施工期監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輻射環境監測、清潔生產審核、企事業單位自主調查等服務性監測市場,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監測。
(六)完成登記的環境監測機構在開展服務性環境監測業務時,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依法與委托單位簽訂服務合同,明確服務的時間、范圍、數量、質量要求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將合同中監測內容、完成時間、聯系信息、甲乙雙方簽字蓋章頁掃描上傳業務系統;
按照合同的要求,在業務系統上進行項目登記,制定監測工作計劃,提交完成后,系統自動生成本項目的編號,編號是本項目唯一的識別碼;
按照監測工作計劃實施項目監測時,將采樣、送樣、實驗室分析的航跡圖及時上傳業務系統,并將采樣點經緯度、周圍現狀照片、現場監測照片(含監測人員和設備)、采樣照片、樣品交接照片、實驗室照片(含監測人員和設備)直接上傳業務系統;
編寫監測報告時,要將系統自動生成的單位登記號和項目編號印在報告封面右上角,將正式報告掃描上傳業務系統。
(七)凡是用于行政審批和環境管理的環境監測報告,報告封面上必須有系統自動生成的唯一性編號。企事業單位自行監測或委托監測用于自身管理的,可參照執行。
五、監督管理
(一)全省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托業務系統,負責對在轄區內開展服務性環境監測活動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不定期抽查其監測過程,對發現的問題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將發現的問題及整改要求通過業務系統上傳生態環境廳。
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需要采用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的環境監測報告作為行政審批和環境管理支撐時,應通過業務系統查詢項目編號,確認報告的真實性。
(二)生態環境廳組織專家對環境監測機構開展實驗室檢查、現場檢查、盲樣考核、比對監測等,不定期檢查環境監測機構的業務能力及監測質量,并將檢查情況全省通報。
(三)生態環境廳對納入系統管理的環境監測機構開展信用評價,按誠信環境監測機構、良好環境監測機構、警示環境監測機構、黑名單環境監測機構四種評價結果進行公布,并將結果通報發改、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管、銀監、證券、保險等部門。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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