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水務局、上海城投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各供水企業: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DB31/T1091-2018)(以下簡稱《標準》)已于2018年10月1日實施。為做好貫徹落實,進一步改善飲用水水質,根據《上海市供水水質管理細則》要求,結合本市供水行業管理實際,現就水質檢測、能力建設、考核方式、實驗室規范管理及水質保障措施等相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水質檢測
供水企業在按照《上海市供水水質管理細則》要求開展水質檢測工作的基礎上,應根據《標準》調整以下部分檢測項目及頻次,有關水質檢測指標見附件。
(一)原水
原水供水企業按照應急藥劑投加技術規程的要求開展致嗅物質2-甲基異莰醇和土臭素的檢測。
(二)出廠水
公共供水企業每月至少一次檢測49項指標,每半年至少一次檢測111項指標,夏季高峰供水期間,應增加致嗅物質2-甲基異莰醇和土臭素的檢測。
(三)管網水
公共供水企業應每兩周至少一次檢測7項指標,其中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項目檢測所有管網水數量的20%(含10%的管網末梢點)。每一個水廠供水范圍內至少選取一個管網末梢點,每月至少一次檢測49項指標。
(四)二次供水
公共供水企業應每季度至少一次檢測二次供水8項指標。
二、加強能力建設
(一)供水企業所屬水廠應建立水質檢測實驗室,并具備出廠水18項指標的檢測能力。
(二)供水企業應建立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實驗室,具備常規49項指標的檢測能力。
(三)根據上海水質特征,供水企業應加快完善總有機碳(TOC),2-甲基異莰醇、土臭素等致嗅物質指標的檢測能力。
三、完善考核方式
在按照《城市供水水質標注》(CJ/T206-2005)合格率統計的基礎上,增加《標準》合格率統計。具體計算方式參考《標準》中“表4水質考核要求”。
四、規范實驗室管理
各供水企業應加強實驗室規范化管理,加強人員培訓。檢測人員須持證上崗,實驗室須配置必要的設備,盡快熟悉新增項目的檢測方法,有條件的供水企業應開展資質認定CMA或實驗室認可CNAS。
五、落實保障措施
(一)原水
各水庫應加強監測并關注藻類變化情況。根據水源地應急處置藥劑投加技術規程,及時投加粉炭或次氯酸鈉,保障出庫水水質。當水庫水質發生較大波動時,應及時告知水廠。
(二)水廠
《標準》將菌落總數限值從100CFU/mL調整為50CFU/mL,水廠應密切關注消毒效果。常規處理水廠可利用預加氯沉淀池完成一部分消毒效果,深度處理水廠必須建設消毒接觸池,保證消毒時間。嚴格控制消毒副產物生成,水溫偏高時更需要密切關注。
(三)管網水
為確保管網水水質,控制管網水水齡,供水企業應增加管網水亞硝酸鹽氮的檢測,頻次參考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亞硝酸鹽氮超過《標準》限值一半時,應按照“三定”方案要求沖水。同時供水企業在對市政管網進行維護過程中,應注意衛生防護,避免因維護導致的管網污染。
(四)二次供水
供水企業應保持二次供水余氯穩定,并關注水質投訴,夏季高峰時著重關注紅蟲問題。
六、加強行業監管
飲用水水質安全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健康和社會和諧穩定,各區水務局、市城投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要加強領導,從原水、水廠、管網各環節強化行業監管措施,落實政府和主管部門責任,切實保障供水水質,提升供水行業服務水平和質量。
附件:水質檢測指標
上海市水務局
2019年4月23日
附件
水質檢測指標
一、49項指標:即在國標“42項指標”基礎上增加銻、亞硝酸鹽氮、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鹵甲烷(總量)、氨氮等7項指標。
二、111項指標:即在國標“106項指標”基礎上增加亞硝酸鹽氮、N-二甲基亞硝胺(NDMA)、2-甲基異莰醇、土臭素和總有機碳(TOC)等5項指標;
三、出廠水18項指標:渾濁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總氯、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耐熱大腸菌群、耗氧量、水溫、pH、氯化物、總堿度、總硬度、氨氮、亞硝酸鹽、鐵、錳。
四、二次供水8項指標:渾濁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pH、總氯、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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