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河道整治工程完成后,項目驗收工作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驗收管理的要求,做好工程項目檔案的管理工作,并辦理工程項目檔案資料的歸檔手續。
第二十一條 河道整治工程通過項目法人驗收后,項目法人應當及時向管理單位辦理工程及檔案資料移交工作;管理單位應當落實管養措施和管養經費,保障河道工程發揮效益。
第五章 財政補助政策
第二十二條 河道整治項目資金按照“兩級政府,兩級管理”的原則,由市、區分級承擔并實行差別化補助政策。
第二十三條 河道整治項目工程費用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承擔:
(一)市管河道整治工程
由市財政全額承擔。
(二)區管及以下河道整治工程
崇明區由市、區財政按9:1比例承擔;
金山、奉賢區由市、區財政按8:2比例承擔;
松江、青浦區由市、區財政按7:3比例承擔;
其他區由市、區財政按6:4比例承擔;
(三)相關單位管轄區域內河道整治工程
上海市司法局、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等相關單位管轄區域內河道整治工程市財政、相關單位按7:3比例承擔。
第二十四條 河道整治項目建設用地費由所在區(相關單位)承擔,涉及騰地費用的補助政策按照市政府批準的騰地補貼方案執行。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當根據年度項目計劃,編制財務用款計劃并提出用款申請,區水務局(建委)和財政局根據市級下達河道整治工程計劃項目清單安排使用資金,項目法人用款申請和年度項目清單計劃實施有差異的,各區財政部門可以統籌安排使用年度水利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確保“當年計劃,當年完成”。
第二十六條 河道整治工程實行財務監理制度和項目審價審計制度。財務監理和審價、審計單位由市水務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七條 區水務局(建委)應當會同財政局按照審計結果向市水務局和市財政局上報工程財務決算;市水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對上報的工程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并批復。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水務部門要加強河道整治工程項目資金的績效管理,按規定設立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跟蹤,根據工作管理需要,對相關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重點評價實施效果,并通報績效評價結果。
第二十九條 各級水務、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河道整治項目前期審查、建設實施、安全質量和資金執行等方面的全過程監督管理,定期進行檢查和考核,并予以通報。
第三十條 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工程建設內容使用建設資金,并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使用資金;對不按規定使用工程建設資金的,水務部門及財政部門有權終止項目執行并由財政部門將資金收繳國庫。對違反財經紀律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圩區防洪除澇工程項目和資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上海市司法局、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和上海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的河道整治工程項目和資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水務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滬水務〔2014〕1006號)同時廢止。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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