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河湖問題突出,是“水利行業強監管”的重中之重。以河湖長制為抓手,以解決河湖突出問題為突破口,管好盛水的“盆”,護好“盆”中的水,實現河暢、水清、岸綠、景美,是推進水利行業強監管取得實效的必然選擇。
長期以來,責任主體不清和權力責任不匹配等問題,制約了水利行業監管實施。在現有制度框架下,河湖長制有效破解了河湖乃至水利行業監管的兩大瓶頸約束。
一方面,破解了責任主體模糊不清的難題
水資源管理涉及水利、環保、自然資源、住建等不同部門,河湖水域岸線涉及水利、交通、自然資源、農業、林業等部門,監管過程中被監管的對象不清晰,導致河湖管理出現“公地悲劇”現象。此外,部門、機構具有集體決策特點,破壞河湖行為的責任主體不易確定,有時候會不了了之。通過分級分段設立河湖長,將河湖管護責任主體明確到個人,可以形成強有力的監管壓力傳導機制,確保各級責任主體真正重視河湖治理保護工作,切實解決河湖突出問題。
另一方面,破解了監管過程中權力與責任不匹配的問題
河湖管護涉及不同部門和行業,有一些問題是長期遺留的,有一些因地方經濟快速發展而出現,還有一些是利益驅使造成的。這些問題,對水和“盆”造成嚴重損害。但是單從行業的角度強化監管,對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督導考核、問責追責,難以達到預期效果,甚至會挫傷各級水利干部的積極性。設立由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的河湖長,可以通過行政權力協調推進解決復雜的河湖問題;同時,由上級河長對同級部門和下級河長進行考核,有效解決了被監管對象責權不匹配問題,形成了務實、高效的河湖監管體系。
目前,河湖長制工作進入從“有名”向“有實”轉變、實現名實相副的新時期。已建立的河湖長組織體系及相關制度,為推進水利行業強監管搭建了重要基礎平臺。
一是各級河湖長及河長辦的設立,為強化河湖監管提供了堅實的人員和組織保障。河湖長制現有制度,明確了監管主體和被監管對象,并形成了逐級監管的工作機制。
二是建立了河湖監管的相關制度,明確了具體監管事項與工作要求,將河湖長履職情況、部門涉河湖項目行政許可及審批情況、民事行為主體涉河湖違法違規查處情況以及河湖保護與生態治理修復情況等,納入監管范圍。
三是探索形成了明察暗訪相結合的監管方式,既可以通過已建立的監督檢查、考核評估等機制,強化涉河湖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也可以采取“四不兩直”的暗訪方式以及媒體、群眾舉報等方式,對發現解決河湖突出問題、開展河湖治理保護不力的河湖長進行追責問責,確保按照中央要求,保護好河流。
切實發揮各級河湖長的作用,集中解決河湖“亂占、亂采、亂堆、亂建”等“四亂”問題,管好河道湖泊空間及水域岸線,著力解決“水多、水少、水臟、水渾”等問題,管好河道湖泊中的水體,推動河湖面貌明顯改善,是當前水利行業強監管的突破口。
一方面,逐級強化監管責任,管好盛水的“盆”,讓河湖岸邊干干凈凈。
強化各級河湖長履職,盡快完成河湖管理范圍劃定工作,明確河湖管理邊界,補齊河湖監管短板。按照水利部部署,集中清理非法侵占水域灘地、非法采砂、非法堆放固體廢棄物、非法排污以及河道內非法建筑物等,嚴格按照時間節點和任務要求,逐級強化監管,對未按時完成任務或者弄虛作假的進行問責。組織編制岸線保護和采砂管理規劃,強化各級涉河湖岸線行政審批的監管,對手續不全、未批先建等行為進行嚴肅查處,對岸線占而不用、多占少用等情況要進行摸底調查,明確整改期限,確保有序開發。
另一方面,統籌推進“盆”中水的監管,有效防范“水多”,防治“水少”,整治“水臟”,減少“水渾”。
這些問題,監管范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由各級河湖長負責,統籌謀劃,短期集中整治與長期系統治理相結合,從根子上解決當前突出的水問題。短期看,監管的重點是保障河道生態用水、禁止污水直排入河、清理肥水養殖等,有效解決河湖干涸、水體黑臭、魚蝦絕跡等突出問題;長期看,監管重點為落實綠色發展理念、調整經濟發展模式、升級產業結構、開展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等,努力形成有利于河湖健康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推動河湖生態環境發生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讓干凈、整潔、生態的河湖成為美麗中國的新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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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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