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省政府關于調整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鉤財政政策的》通知,具體情況如下:
省政府關于調整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鉤財政政策的通知
(蘇政發〔2019〕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蘇發〔2018〕24號)和《省政府關于實施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鉤財政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16〕158號),為進一步強化各級政府環境保護責任,加快推進我省生態環境高質量發展,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鉤財政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污染物排放統籌標準。從2018年度開始,將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總磷、總氮、揮發性有機物等7項考核掛鉤標的統籌標準分別提高500元,即蘇南、蘇中、蘇北分別按每噸(總磷按每百公斤)2000元、1700元、1500元收取污染排放統籌資金。
二、實施生態環境高質量指標考核獎勵。從2018年度開始,將“環境質量達標獎勵”調整為“生態環境高質量指標考核獎勵”。即對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PM2.5年均濃度、地表水達到或好于Ⅲ類水體比例、地表水功能區達標率四項指標達到省定任務的市、縣(市、區),分別按收取該市、縣(市、區)統籌資金總額的15%、10%、10%、10%進行獎勵。
三、其他有關事項仍按蘇政發〔2016〕158號文件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5日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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