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污染物,由所在地的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予以清理。
第十六條(產業園區環境管理)
緩沖區內的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嚴格產業準入環境標準,做好園區環境基礎設施規劃,配套建設污水收集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建立環境基礎設施的運行、維護制度,并保障其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
緩沖區內的加油站經營企業和其他重點污染物排放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做好土壤和地下水風險防范工作。
第十八條(污染事故應急處置)
市、區應當組織編制緩沖區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有關單位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緩沖區內嚴重水體污染事故的,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向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或者應急聯動機構報告。市、區生態環境等部門視情及時啟動相應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約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約談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
(一)未完成緩沖區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
(二)未完成緩沖區重大污染治理任務的;
(三)緩沖區發生嚴重環境污染事故或者對生態破壞事件處置不力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約談的情形。
第二十條(部門責任追究)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
相關解讀:
關于《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緩沖區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水資源管理若干規定》和《黃浦江上游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2017版)》要求,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組織編制了《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緩沖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辦法》編制依據
針對金澤水源地建成后黃浦江上游供水格局的重大變化,2017年6月市政府批準了《黃浦江上游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2017版)》,優化了水源保護區分布,并創設了緩沖區。
201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上海市水資源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本市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外,可以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的需要,劃定一定范圍的緩沖區。緩沖區的劃定和調整,由市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區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緩沖區的具體管理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p>
二、《辦法》編制原則
《辦法》編制中重點把握四個方面:一是堅持依法依規,貫徹落實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和《上海市水資源管理若干規定》;二是聚焦水源安全保障,按照高標準、嚴要求,將水源安全保障和水質改善放在優先地位;三是強化區域協調發展,兼顧區域環境與經濟、社會發展,加強民生保障;四是科學合理編制,因地制宜落實梯度管理,實現水源保護區、準保護區和緩沖區的差別化管控。
三、《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聚焦緩沖區劃定和調整、產業準入、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固體廢棄物管理、生態補償政策等,共21條。
(一)明確了緩沖區劃定和調整程序。緩沖區范圍的劃定和調整,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水務、經濟信息化、規劃資源、交通、農業農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區人民政府,在組織專家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二)明確了緩沖區產業準入要求。緩沖區產業準入管控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禁止新建、擴建涉及一類污染物、電鍍、金屬冶煉及壓延、化工(除單純混合或分裝外)等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二是新建、擴建其它建設項目,不得增加區域水污染物排放總量;三是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
(三)明確了緩沖區固體廢棄物的管理要求。緩沖區固體廢棄物管控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危險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有毒有害物品等固體廢棄物;二是禁止設置危險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集中貯存和處置設施;三是設置建筑垃圾等資源化綜合利用企業、生活垃圾轉運等設施,應符合規劃布局和環保要求。
(四)明確了緩沖區適用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政策。市和區人民政府在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財政轉移支付過程中,將緩沖區納入轉移支付范圍,補償標準可按照飲用水準水源保護區的一定比例執行。
四、緩沖區與準保護區管控要求對照
對照《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中有關準水源保護區的條款,體現出緩沖區相對于準水源保護區的管控梯度,具體如下表:
緩沖區與準保護區管控要求對照表
序號 | 準保護區 | 緩沖區 |
1 | 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轄區范圍內飲用水水源的水環境質量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納入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考核評價范圍。 | 第四條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緩沖區的環境質量負責。街鎮應當在區環境保護、規劃、經濟信息化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將本轄區范圍內緩沖區的環境保護工作納入網格化監管,建立環境問題發現、報告和處置機制,助力區域產業結構和布局優化調整。 |
2 | 第六條本市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制度。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財政轉移支付等相關制度,促進飲用水水源保護地區和其他地區的協調發展。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 第七條本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制度適用于緩沖區。市、區政府在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財政轉移支付過程中,將緩沖區納入轉移支付范圍,補償標準,可按照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的一定比例執行。 |
3 | 第十四條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新建、擴建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或者會增加排污量的改建項目; | 第九條禁止新建、擴建涉及一類污染物、電鍍、金屬冶煉及壓延、化工(除單純混合或分裝外)等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其它建設項目,不得增加區域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 |
4 | 第十四條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二)設置危險廢物、生活垃圾堆放場所和處置場所;(五)堆放、傾倒和填埋粉煤灰、廢渣、放射性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等各種固體廢物。 | 第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危險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有毒有害物品等固體廢棄物。第十一條禁止設置危險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集中貯存和處置設施。設置建筑垃圾等資源化利用企業、生活垃圾轉運等設施,應當符合規劃布局和環保要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綠化市容和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加強管理。 |
5 | 第十四條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六)新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第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內從事農業種植的,應當開展測土配方施肥,使用有機肥料和生物農藥,減少使用化肥和化學農藥,防止污染飲用水水源。 | 第十二條禁止新設規?;笄蒺B殖場;從事農業種植的,應當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逐步減少使用量,防止污染水體;從事投餌養殖的,養殖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規范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體。 |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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