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印發《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緩沖區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緩沖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印發日期:2018-12-26 發布日期:2019-1-8)
滬府規〔2018〕25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緩沖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緩沖區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6日
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緩沖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規范飲用水水源保護緩沖區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上海市水資源管理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置原則)
綜合考慮本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現狀,根據本市河網水系的潮汐、匯水區等特點,分層次、精細化實施水源保護區管理。在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以及準水源保護區外,設置飲用水水源保護緩沖區(以下簡稱“緩沖區”),進一步確保本市飲用水水源質量和安全。
第三條(部門職責)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全市緩沖區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緩沖區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交通、海事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緩沖區內碼頭、船舶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規劃資源、水務、農業農村、綠化市容、市場監管、城管執法、應急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緩沖區環境保護工作。
第四條(政府責任)
市、區政府和街鎮對本行政區域內緩沖區的環境質量負責。街鎮應當在區生態環境、規劃資源、經濟信息化等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將本轄區范圍內緩沖區的環境保護工作納入網格化監管,建立環境問題發現、報告和處置機制,助力區域產業結構和布局優化調整。
第五條(企業事業單位義務)
緩沖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防止水體污染和生態破壞,履行污染監測、報告等義務,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環境信息。
第六條(緩沖區劃定程序)
緩沖區范圍的劃定和調整,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水務、規劃資源、經濟信息化、交通、農業農村等部門以及相關區政府在組織專家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七條(生態補償政策)
本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制度適用于緩沖區。市、區政府在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財政轉移支付過程中,將緩沖區納入轉移支付范圍。補償標準,可按照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的一定比例執行。
第八條(排污總量控制)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根據本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的需要,制定本市緩沖區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要求和排放標準。
第九條(緩沖區產業準入要求)
禁止新建、擴建涉及一類污染物、電鍍、金屬冶煉及壓延、化工(除單純混合或分裝外)等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其它建設項目,不得增加區域水污染物排放總量。
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
對建設項目準入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動態調整。
第十條(緩沖區固廢污染防治)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危險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有毒有害物品等固體廢棄物。
第十一條(緩沖區固廢設施管控)
禁止設置危險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集中貯存和處置設施。
設置建筑垃圾等資源化利用企業、生活垃圾轉運等設施,應當符合規劃布局和環保要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綠化市容、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加強管理。
第十二條(緩沖區農業污染防治)
禁止新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從事農業種植的,應當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逐步減少使用量,防止污染水體;從事投餌養殖的,養殖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規范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體。
第十三條(碼頭和船舶污染防治)
除可設置符合規劃和環保要求的船舶加油站、加氣站之外,緩沖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品裝卸碼頭。在緩沖區內的碼頭,港口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污水納管以及防止貨物散落水體等措施。
在緩沖區水域范圍內,不得航行裝載國家禁止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危險廢物(廢礦物油除外)的船舶。
在緩沖區水域范圍內,禁止排放船舶洗艙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
第十四條(水質監測和管理)
市和區生態環境、水務部門應當加強對緩沖區內水體的水質監測,將其納入現有水質監測信息系統;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源。
第十五條(環境保護執法)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對緩沖區內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排污的,應當依法責令排污單位或者個人停止污染物排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市或者區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報請同級政府批準,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停產或者關閉,相關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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