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4日至5月24日,中央第六環境保護督察組對湖南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7月25日將督察發現的15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移交我省,要求依規依紀依法調查處理。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省委書記杜家毫、省長許達哲明確要求,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湖南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抓好中央環保督察整改,增強“四個意識”,扛起生態文明建設的政治責任。根據查明事實,依據有關規定,經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對8個黨組織、167名責任人進行問責。其中,廳級干部28人,處級干部94人,科級及以下干部45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120人,予以誡勉等組織處理47人。現將有關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工程配套環保工程長期不落實,環境風險突出。
長沙市政府在未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批復要求,以及岳麓污水處理廠尾水排污口下移和原長沙鉻鹽廠鉻渣場無害化處理工程尚未完成的情況下,決定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工程蓄水,存在水污染隱患。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長沙市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潘勝強(時任湘江綜合樞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長沙市水務局黨委書記、局長曹彪(時任湘江綜合樞紐工程辦公室主任)、長沙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李增加(時任長沙市水務局黨委書記、局長)、長沙市鉻污染治理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李新平、長沙市鉻污染治理有限公司董事長高志國予以誡勉,對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王偉勝(時任長沙市政府副秘書長)通報批評。
二、湘潭市政府環境保護工作亂作為問題突出。
1.湘潭市政府未按要求對企業無理拒絕環保執法檢查行為進行通報批評。湘潭市政府未落實環保部要求,擅自縮小對企業無理拒絕環保執法檢查行為的通報范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湘潭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楊廣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湘潭市城管和行政執法局局長趙雯緯(時任湘潭市政府副秘書長)政務記過處分,給予湘潭市政府辦黨組成員、副主任楊衛國政務警告處分。
2.湘潭市、湘鄉市政府及環保部門在湘潭堿業備案管理中弄虛作假。湘鄉市環保局故意隱瞞企業超標排放事實,在代擬文件中弄虛作假。湘潭市、湘鄉市政府把關不嚴。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湘潭市政府副秘書長章禮華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湘鄉市副市長趙造時政務記大過處分,給予湘鄉市環保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周紹春政務記大過處分,對湘潭市副市長羅偉予以誡勉。
3.湘潭市環保局違規免除新新線纜行政處罰。新新線纜有限公司未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存在廢氣擾民問題。湘潭市高新區管委會協調環保部門違規免除對該公司的行政處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湘潭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劉碩科(時任湘潭市高新區黨工委書記)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湘潭市高新區管委會副主任馮德清政務記過處分,給予湘潭市環保局局長蘇國軍政務記過處分,給予湘潭市環保局副局長廖勇政務記過處分。
4.湘潭市發生多起阻撓環保執法事件。2015年以來,湘潭市4次發生公司、職能部門阻撓環保執法事件,湘潭市環保執法環境較差。相關責任人與違規審批富力城建設項目問題合并處理。
5.湘潭市違規審批富力城建設項目。富力城建設項目占用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禁開區197畝。湘潭市政府將該項目列為市重點建設項目,經開區管委會及發改、環保部門違規為項目辦理相關行政許可,規劃、建設、綜合執法等部門對項目建設監管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湘潭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吳小月(時任湘潭市副市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湘潭經開區黨工委書記孫銀生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湘潭醫衛職業技術學院院長廖曉燕(時任湘潭市發改委黨組書記、主任)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湘潭市政府副秘書長黃勇(時任湘潭市城鄉規劃局局長)政務記過處分,給予湘潭市環保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王蔚知政務記過處分。省政協機關原正廳級干部陳三新(時任湘潭市委書記)因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合并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同時,還分別給予王文明等4人政務處分。
湘潭市委、市政府履行環保職責不力,造成該市環境保護工作亂作為問題突出,責令湘潭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三、對中國五礦集團等公司下屬企業監管不力,有些地方甚至包庇縱容。
郴州市政府兩次阻礙環保部門對中國五礦集團、中國建材集團下屬企業的行政執法。衡陽市、常寧市、衡東縣政府及環保部門對中國五礦集團下屬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監管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郴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張愛國(時任郴州市委常委、副市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常寧市原正縣級干部黎才發政務警告處分,對益陽市委書記瞿海(時任郴州市市長)、衡東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丁秋文予以誡勉。同時,還分別給予呂秋明等5人黨紀政務處分或組織處理。
四、部分地方頂風出臺阻礙環境執法的“土政策”。
華容縣、桃源縣、岳陽縣出臺的有關文件中規定,在“企業寧靜日”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開展執法檢查,此規定違反國務院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華容縣人大農工委主任陳金生(時任華容縣工業園管委會主任)、桃源縣副縣長楊松、岳陽縣工業和信息化局局長梁緒望(時任岳陽縣生態工業園黨組書記、主任)予以誡勉,對汨羅市委書記喻文(時任華容縣縣長)予以誡勉(與華容縣水污染治理工作滯后、華容河水質持續惡化問題合并處理),對岳陽縣縣長曾平原、桃源縣縣長龐波通報批評。
五、自然保護區內違規許可采砂問題突出,生態環境破壞嚴重。
省水利廳編制的河道采砂規劃未將自然保護區緩沖區和實驗區納入禁采區,且在河道采砂出讓審批中把關不嚴,未按要求在自然保護區開展違法采砂行為整治。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省水利廳巡視員甘明輝(時任省水利廳副廳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省洞工局局長沈新平政務記大過處分,給予省水利廳防辦副主任肖坤桃(時任省洞工局副局長)政務記大過處分,給予省水利廳防辦調研員朱詩好(時任省洞工局河道處處長)政務記過處分,給予省洞工局河道處處長鐘艷紅政務記過處分,給予省水利廳水資源處處長曾揚政務警告處分,給予省水利廳辦公室副主任朱毅政務警告處分,對省水利廳原廳長戴軍勇通報批評。省水利廳原副廳長劉佩亞因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合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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