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3項目公司負責本項目的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移交等全部工作內容,政府方負責對該項目實施監管,進行項目績效考核并按考核結果付費。
2.5.4除項目收益權外,未經本項目實施機構事前書面同意,其他項目資產不得用于對外擔保、抵押、質押或設置其他任何形式的他項權,項目公司不得對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2.6合作期
項目合作期為20年,其中建設期3年,運營期為17年。建設期內,按項目實施機構下達的建設計劃組織實施,總建設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實施機構另有要求的除外。全部子項目竣工驗收完成后統一進入運營期,運營期結束后統一移交給項目實施機構或其指定機構。
2.7回報機制
本項目采用可行性缺口補助的回報機制。項目公司收入來源于可行性缺口補助和使用者付費。
2.8采購方式
本PPP項目采用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方式。投標供應商資格審查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由采購人委托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進行。
以上所述事項最終以公開招標文件的約定為準。
三、采購需求和采購預算
3.1采購需求
本PPP項目采購社會資本投資人。中標社會資本與采購人簽訂PPP項目合同,根據PPP項目合同與政府指定出資人合資成立項目公司。項目公司成立后再與項目采購人簽訂協議,承繼中標社會資本的權利和義務(中標社會資本固定的、不可轉移的權利和義務除外)。項目公司在PPP項目合作期限內負責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移交等全部工作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三款及財政部《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深入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財金[2016]90號)第九條的相關規定,具備條件的中標社會資本與項目公司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承擔項目的建設。項目由項目公司負責運營。合作期滿、政府方完成可行性缺口補助支付后,項目公司將項目資產無償移交給項目實施機構或其指定機構。
3.2采購預算
本項目估算總投資為475738.22萬元。項目涉及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補助金額根據政府方審計后的總投資、中標社會資本報價和項目合同約定的計算辦法確定。
四、合格供應商資格條件
申請人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條件及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的特定條件,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本項目接受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投標。
4.1法定條件
4.1.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提供合法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如申請人為聯合體,聯合體牽頭人及聯合體所有成員均需提供);
4.1.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提供加蓋申請人公章的聲明,格式見附件。如申請人為聯合體,聯合體牽頭人及聯合體所有成員均需提供);
4.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或專業技術能力(提供加蓋申請人公章的聲明,格式見附件。如申請人為聯合體,聯合體牽頭人及聯合體所有成員均需提供);
4.1.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提供申請人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如申請人為聯合體,聯合體牽頭人及聯合體所有成員均需提供);
4.1.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提供加蓋申請人公章的聲明,格式見附件。如申請人為聯合體,聯合體牽頭人及聯合體所有成員均需提供);
4.1.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2特定條件
4.2.1經營資格
(1)申請人最近三年持續盈利,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2017年末經審計的資產負債率不超過85%,提供2015-2017年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合法的財務審計報告。如申請人為聯合體,則聯合體牽頭人必須符合本條件。
(2)申請人應具有相應的投融資能力,須提供銀行出具的截止到資格預審文件發布日后仍然合法有效的可用授信額度不低于人民幣35億元的授信證明。如申請人為聯合體,則聯合體牽頭人必須符合本條件。
4.2.2資質要求
申請人必須具有以下資質條件:
(1)施工總承包資質
①申請人須同時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含)以上資質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含)以上資質。
②申請人具備房屋建筑、公路、鐵路、市政公用、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等專業中任意1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另外2項施工總承包壹級(含)以上資質。
申請人滿足①或②即可,如申請人為聯合體,則聯合體中承擔施工責任的聯合體成員須符合本條件。
(2)具有有效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如申請人為聯合體,則聯合體中承擔施工責任的聯合體成員須符合本條件。
(3)申請人須具備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如申請人為聯合體,聯合體協議中承擔設計責任的聯合體成員須符合本條件。
4.2.3信譽要求
(1)申請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截止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提供加蓋申請人公章的聲明,格式見附件。如申請人為聯合體,聯合體牽頭人及聯合體所有成員均需提供)。
(2)申請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截止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所有建設項目均未發生過重大質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提供加蓋申請人公章的聲明,格式見附件。如申請人為聯合體,聯合體牽頭人及聯合體所有成員均需提供)。
(3)申請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截止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無因違約或不恰當履約引起的合同中止、糾紛、爭議、仲裁和訴訟記錄(提供加蓋申請人公章的聲明,格式見附件。如申請人為聯合體,聯合體牽頭人及聯合體所有成員均需提供)。
(4)申請人提供最近3年內(截至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擬派項目經理《無行賄犯罪行為聲明》。如申請人為聯合體,則聯合體牽頭人及聯合體所有成員均須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無行賄犯罪行為聲明》,擬派項目經理的《無行賄犯罪行為聲明》由承擔施工責任的聯合體成員提交。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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