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實施建設用地污染地塊聯動監管
20. 建立污染地塊名錄。以保障人居環境安全為目的,監督土地使用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建設用地環境污染調查評估,對無明確責任主體的地塊,政府履行主體責任;對已關停、破產或搬遷的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和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企業用地進行排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對列入疑似污染地塊名單的地塊,監督其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環境狀況初步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2018 年起,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與污染地塊信息比對,實施動態化監管。
牽頭單位:市環保局
責任單位:市工信委、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21. 加強對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的管理。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實施污染地塊信息共享、聯動監管;嚴格污染地塊用地準入管理,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工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方可進入用地程序。
牽頭單位:市國土資源局
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規劃局、環保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22. 加強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的管理。對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根據調查與風險評估結果,劃分污染地塊管理類型,制定差異化措施,一塊一策,實施以防止污染擴散為目的的風險管控。
牽頭單位:市環保局
責 任 單 位 : 市 國 土 資 源 局 、 住 房 城 鄉 建 設 委 , 各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六)防范化解土壤各類環境風險
23. 切實重視土壤污染環境風險防范。土壤污染環境風險具有隱蔽性和滯后性的特點,且涉及到糧食安全和人居環境安全,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強化對各類風險的管控,堅守土壤污染防范底線,堅決防范新增土壤污染。對農用地實施分類管理,對建設用地實施準入管理,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防范和化解各類土壤環境風險。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24. 實施農用地土壤污染預警。根據省級有關部門要求,制定洛陽市農用地土壤污染預警工作實施方案,明確預警標準,確定研判程序,細化預警處置方法。
牽頭單位:市農業局、環保局
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25. 加強土壤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做好耕地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各地要加快制定超標農產品應急處置預案;對受污染耕地按照國家要求開展風險管控和治理期農產品臨田檢測,對發現的超標農產品,實施專企收購、分倉儲存和集中處理,確保其不流入市場。
牽頭單位:市農業局
責任單位:市糧食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做好工業企業土壤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發生突發事件時,及時開展環境監測,掌握污染狀況;停止企業生產排污活動,查明污染源并實施嚴格管控,防止污染物擴散。按要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及時準確公布調查進展和相關信息,自覺接受媒體和社會各界監督。牽頭單位:市環保局
責任單位:市工信委、安全監管局、國土資源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市各級各部門要將全面打好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作為補齊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短板的政治任務,提升站位,擔當盡責,求實求效。市級領導要帶頭落實“一崗雙責”,切實加強對分管領域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導協調。各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是本行政區域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責任人,按照“黨政同責”的要求,對本行政區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污染防治工作。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實施方案,分解目標任務,科學安排進度,確保各項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各相關部門要根據本行動計劃,按照 “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钡囊螅鞔_任務分工,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完善部門責任清單,健全責任體系,落實環境“網格”監管制度,壓實各方責任,層層抓好落實。各縣(市、區)、各部門落實情況每年年底前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二)完善政策機制。嚴格落實綠色環保調度、排污許可等制度,強化排污者責任,健全環保信用評價、信息強制性披露、嚴懲重罰等制度,完善用能權、用水權、碳排放權初始分配和有償使用及交易制度,完善市場化、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用最嚴格的源頭預防制度、過程控制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改善環境質量。各級各部門要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堅持資金投入與污染防治攻堅任務相匹配,財政資金重點向散煤治理、高排放車輛淘汰和改造、黑臭水體治理、河流污染綜合整治及生態保護修復、工業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鍋爐替代、監測監管能力建設、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污染防治技術研發等傾斜,通過“以獎代補”形式激勵支持企業實施提標改造,幫助企業降低治理成本。落實有利于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價格政策,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各縣(市、區)依法合規開展污染防治領域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建設。
(三)嚴格考核獎懲。將污染防治攻堅戰年度和終期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列入政府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標,對考核不合格的縣(市、區)約談黨委、政府主要責任人,實行區域限批。嚴格落實空氣、水環境質量考核暨生態環境補償辦法,堅持日通報、周考核、月獎懲制度,將環境質量考核結果作為生態環境建設體系、經濟社會發展考評的重要內容,納入各縣(市、區)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作為市委、市政府對各縣(市、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向組織、人事、紀檢部門報備。對污染防治攻堅戰工作進程中成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考核結果認定為不合格,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制定量化問責辦法,對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后、環境污染問題突出、環境質量改善不到位的縣(市、區),對責任沒有落實、推諉扯皮、沒有完成工作任務的部門,實施量化問責。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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