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規劃和建設公路、鐵路等交通項目和輸油、輸氣等管道項目,應盡量避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確需穿越保護區的,應編制施工和營運期間的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嚴格限制危險化學品、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的運輸,嚴格按照預案建設環保應急設施。
第十七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時,應優先考慮和保護飲用水水源的水量、水質要求。對多功能湖庫型飲用水水源地,要維持其合理水位,必須嚴格按照確定的供水對象及供水量供水,優先保障飲用水水源功能需求。跨地區的河流、湖泊、水庫、輸水渠道,其上游地區不得影響下游(或相鄰)地區飲用水水源水質要求,并應保證下游有合理水量。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加強飲用水水源環境綜合整治,限期完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突出環境問題整改,防范和消除環境風險隱患,完善保護區和流域內城鄉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清運機制,因地制宜處理村寨生活污水。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備用水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開展區域聯網供水。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將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類資金納入本級年度部門預算,加大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投入。
第二十一條 因飲用水水源污染危害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污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第四章 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管理、交通運輸、衛生計生、水利、林業、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省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縣級以上政府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水質監測,共享監測信息。縣級以上政府應組織建設縣級及以上飲用水源水質自動監測系統,及時掌握、分析監測信息,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進行處理。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公開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信息。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每月開展一次水質監測,農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每季度開展一次水質監測。
第二十四條 各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及相關責任部門,應當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監管執法,將飲用水水源監管納入日常監管范圍,及時查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制定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發生飲用水水源嚴重污染、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時,飲用水源地責任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最大程度減輕可能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流域內企事業單位應制定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按《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備案。
第二十六條 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時,事故責任者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政府和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人員調查處理。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區域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可能受污染事故影響地區的政府和上一級政府。
第二十七條 省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評估機制,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年度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狀況評估工作。
對全省飲用水水源水質實施達標考核制度。
第二十八條 不按規定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擅自調整保護區范圍、變更取水口位置和不按規定取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排污口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具有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職能的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中有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3年施行的《貴州省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辦法(試行)》(黔府發〔2013〕17號)同時廢止。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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