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鶴壁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鶴壁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和《鶴壁市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詳情如下:
鶴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鶴壁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和鶴壁市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鶴壁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和《鶴壁市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8 年 7 月 31 日
鶴壁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持續打好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確保完成我市空氣質量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誰污染、誰賠償,誰治理、誰受益”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鶴壁市各縣區(包括開發區、寶山循環經濟產業集聚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下同)環境空氣質量的生態補償。
第三條 根據省下達我市的空氣質量目標,環境空氣質量目標考核 3 項因子,即可吸入顆粒物(PM 10 )濃度、細顆粒物(PM 2.5 )濃度和空氣質量優良天數。
第四條 生態補償資金按月度兌現,按以下方法計算:以全省空氣質量月平均值為考核基數,按 5 級階梯標準計算,由市財政局根據市環保局計算結果于下月兌現。
1.PM 10 因子生態補償標準。
(1)當月 PM 10 濃度超過考核基數 1—10 微克的部分,實行第一階梯扣收標準(2 萬元/微克)。
(2)當月 PM 10 濃度超過考核基數 11—20 微克的部分,實行第二階梯扣收標準(4 萬元/微克)。
(3)當月 PM 10 濃度超過考核基數 21—30 微克的部分,實行第三階梯扣收標準(6 萬元/微克)。
(4)當月 PM 10 濃度超過考核基數 31—40 微克的部分,實行第四階梯扣收標準(8 萬元/微克)。
(5)當月 PM 10 濃度超過考核基數 40 微克以上的部分,實行第五階梯扣收標準(10 萬元/微克)。
2.PM 2.5 因子生態補償標準。
(1)當月 PM 2.5 濃度超過考核基數 1—5 微克的部分,實行第一階梯扣收標準(2 萬元/微克)。
(2)當月 PM 2.5 濃度超過考核基數 6—10 微克的部分,實行第二階梯扣收標準(4 萬元/微克)。
(3)當月 PM 2.5 濃度超過考核基數 11—15 微克的部分,實行第三階梯扣收標準(6 萬元/微克)。
(4)當月 PM 2.5 濃度超過考核基數 16—20 微克的部分,實行第四階梯扣收標準(8 萬元/微克)。
(5)當月 PM 2.5 濃度超過考核基數 20 微克以上的部分,實行第五階梯扣收標準(10 萬元/微克)。
3.空氣質量優良天數因子生態補償標準。
當月空氣質量優良天數相對于考核基數每降低 1 天,扣收資金 10 萬元。
第五條 除實行月度生態補償外,建立空氣質量年度目標完成獎勵制度,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考核數據采用國控、省控、市控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數據(考核站點附后)。發現數據造假行為,按照原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七條 市環保局負責各縣區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的核算,市財政局負責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的扣收。市環保局、財政局每月向各縣區通報上月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扣收情況。
第八條 扣收生態補償資金除用于省財政扣收我市的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外,結余資金納入全市環境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用于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鶴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鶴政辦〔2016〕42 號)同時廢止。
附件:各縣區空氣質量考核站點
鶴壁市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持續打好鶴壁市水污染防治攻堅戰,保護和改善全市水環境質量,確保完成國家《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下達我市的水質目標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誰污染、誰賠償,誰治理、誰受益”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鶴壁市各縣區(包括開發區、寶山循環經濟產業集聚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下同)水環境質量的生態補償。
第三條 鶴壁市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包括地表水考核斷面和水環境風險防范的生態補償。生態補償資金按月兌現。
第四條 地表水責任目標考核斷面(考核斷面附后)實行 3級階梯生態補償。年度地表水考核斷面目標值為Ⅰ至Ⅲ類的,當月斷面水質每降低一個水質類別,扣收生態補償 60 萬元;年度地表水考核斷面目標值為Ⅳ至 V 類的,當月斷面水質每降低一個水質類別,扣收生態補償 20 萬元;年度地表水考核斷面目標值為劣V 類的,當月斷面水質沒有達標的,扣收生態補償40萬元。
上游入境斷面水質超標時,扣除上游入境斷面對下游出境斷面的水質影響。
第五條 對出現以下水環境風險的縣區,除扣收上述有關地表水考核斷面生態補償金外,另外扣收相應的生態補償資金: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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