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法治辦公室正式公布《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征求公眾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詳情如下:
現公布《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征求公眾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歡迎各界人士通過省政府法制辦網站公告、發送電子郵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起止時間:
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22日
通訊地址: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制處
郵編:430071
電子郵件信箱:szffzbzqyj@163.com
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清江流域水環境,防治清江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和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清江流域水環境的保護和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清江流域,是指本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恩施自治州)的恩施市、利川市、建始縣、巴東縣、宣恩縣、咸豐縣、鶴峰縣,宜昌市的宜都市、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境內清江干流及其一級、二級支流的匯水區域。
第三條 清江流域水環境保護遵循全面規劃、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對清江流域水環境質量負總責。清江流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江水環境質量負責。
省人民政府對清江流域水環境保護依法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第五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清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清江流域縣級以上環保、水利、國土、住建、農業、漁業、旅游等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清江水環境保護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將清江流域的水環境保護和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采取產業調整、生態移民等方式,支持清江流域內居民改善生產條件、提高生活水平,加大對清江流域內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促進清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
第八條 清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促進清江流域水環境的保護和管理。
省人民政府和清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水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清江流域水環境保護信息公開制度,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志愿者參與清江流域水環境保護。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宣傳引導,普及生態文化,增強公眾生態保護意識,開展輿論監督。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清江流域水環境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清江流域水環境規劃、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生態保護補償等重大事項,研究解決清江流域水環境管理和保護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承擔。
第十一條 清江流域實行省、市(州)、縣(市、區)、鄉(鎮)、村(居)民委員會五級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和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清江流域的水環境保護工作,制定統一的巡護規范,制止破壞水環境的行為。
第十二條 清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建立水質監測預警、應急系統,制訂本行政區域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并報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清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應當約談恩施自治州和宜昌市人民政府,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一)年度水環境質量惡化或者未完成年度水環境質量目標的;
(二)未完成年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的;
(三)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水污染環境事件的;
(四)對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水環境問題查處不力、處置不當的;
(五)其他依法依規應當約談的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恩施自治州、宜昌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約談縣級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案件實施掛牌督辦:
(一)公眾反映強烈的清江流域水環境污染的;
(二)造成清江流域重大污染或者水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的水環境違法的;
(三)威脅公眾健康或者水環境安全的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
(四)長期不解決或者屢查屢犯的水環境違法的;
(五)違反建設項目環保法律法規的重大水環境違法的。
第十五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環境違法案件的掛牌督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對水環境違法案件進行現場核查,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并附案件有關調查材料;
(二)向案件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下達《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通知書》,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
(三)在省環境保護網站上公告督辦內容,并向媒體通報掛牌督辦信息。掛牌督辦案件的辦理時限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6個月。
(四)掛牌督辦期間,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法主體除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項目以外的新、改、擴建項目環評報批文件以及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申請,暫緩受理。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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