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函
環辦標征函[2018]50號
關于征求《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推動落實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提高環境管理水平,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我部決定制定《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編制完成標準的征求意見稿,現印送給你們,請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部。逾期未反饋的,將按無意見處理。標準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陸泗進
電話:(010)66556818
聯系人: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張文毓
電話:(010)88360958
傳真:(010)68314675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北營房中街59號
郵政編碼:100036
郵箱:zwyiep@163.com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8年9月17日
前言
為加強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防控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規范和指導在產企業開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及《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過程中監測方案制定;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及分析測試;監測結果分析;監測報告編制及監測設施維護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A-E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提出并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自20□□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過程中監測方案制定;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及分析測試;監測結果分析;監測報告編制及監測設施維護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開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工作。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的劃分以當地發布的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為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6600-2018 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 50021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25.1 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
HJ 25.2 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
HJ 25.3 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682 污染場地術語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關注污染物contaminants of concern
各重點設施運行過程中涉及的,可能導致潛在污染或對周邊目標產生影響的有毒有害物質。
4 一般要求
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應根據本指南的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開展土壤及地下水監測工作,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建設并維護監測設施、開展自行監測、記錄并保存監測數據、分析監測結果、編制自行監測年度報告并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信息。
5 監測方案制定
5.1.1 資料搜集
搜集的資料主要包括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內各區域和設施信息、遷移途徑信息、敏感受體信息、地塊已有的環境調查與監測信息等(具體見表1)。
5.1.2 現場踏勘
在了解企業內各設施信息的前提下開展踏勘工作。踏勘范圍以自行監測企業內部為主。
對照企業平面布置圖,勘察地塊上所有設施的分布情況,了解其內部構造、工藝流程及主要功能。觀察各設施周邊是否存在發生污染的可能性。
5.1.3 人員訪談
通過人員訪談,補充和確認待監測地塊的信息,核查所搜集資料的有效性。訪談人員可包括企業負責人、熟悉企業生產活動的管理人員和職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官員、熟悉所在地情況的第三方等。
5.1.4 重點設施及重點區域
對本標準5.1.1-5.1.3調查結果進行分析、總結和評價。根據各設施信息、污染物遷移途徑等,識別企業內部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隱患的重點設施。
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隱患的重點設施一般包括但不僅限于:
a)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區或生產設施;
b)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原輔材料、產品、固體廢物等的貯存或堆放區;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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