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桑干河流域實施水污染聯防聯控,建立跨市界河流水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測、水質超標預警、應急響應等聯動機制,推進市際協作,形成水污染防治工作合力。(市環保局、市水務局牽頭,市市政管委、市農委配合,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5、全面開展整治“散亂污”企業為重點的專項執法行動。對超標排污企業依法進行嚴肅處理,責令限期整改。對問題嚴重、達標無望的,由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責令關閉;對“土小”企業,露頭就打,依法清理;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強化證據固定與收集,及時移送司法。(市環保局、市公安局牽頭,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6、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違法企業名單。(市環保局牽頭,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7、各縣區及市直有關部門按月更新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管理臺賬及各項任務進展情況記錄,并按照調度要求報送。(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市政管委、市農委、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落實)
8、完成水體達標方案和良好水體保護方案年度目標任務,實施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務局、市市政管委、市經信委、市農委、市林業局配合,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9、強化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各縣(區)環保部門每月向住建(市政)部門反饋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監測情況,縣(區)住建(市政)部門根據監測情況進一步強化指導督促和監督檢查,促進污水處理穩定達標排放。(市市政管委牽頭,市環保局配合,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10、在政府或環保部門網站及主要媒體,每季度發布行政區域內水環境質量及排名情況;公開重點排污單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治污設施建設和運行等污染源環境信息;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每季度向社會公開縣級以上城市區域內飲用水水源水質狀況。(各縣區政府和市環保局負責落實)
11、在政府或住建(市政)部門網站每季度向社會公開縣級以上城市區域內供水廠出水水質狀況;每半年向社會公布黑臭水體治理進展情況。(市市政管委負責落實)
12、在各縣(區)人民政府或衛生計生部門網站每季度向社會公開縣級以上城市區域內用戶水龍頭水質狀況。(市衛計委負責落實)
13、參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技術指導目錄》入選技術成果,結合大同市實際情況,修訂完善《大同市市級水污染防治技術指導目錄》,加大入選技術示范推廣力度,推廣率不低于60%。(市科技局牽頭,市環保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農委、市市政管委配合,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四、保障措施
(一)壓實主體責任
各縣區人民政府要認真履行區域水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制定年度計劃,逐級分解任務,明確進度要求,加大資金投入,強化監管考核,確保目標任務全面完成。
(二)細化工作調度
市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河長制辦公室、市改善農村人居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月調度市直相關部門和各縣區水污染防治工作進展,各縣區和市直相關部門要確定專人于每月底前將信息報送至市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強化部門聯動
市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密切配合,定期會商,形成聯合調度、聯合督辦、聯合約談、聯合考核的工作機制。
(四)嚴格督辦問責
市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水污染防治督查、督辦工作。對于重點工作進度滯后1個月或地表水國考斷面單月水質同比惡化的,向相關縣區人民政府發出預警;對于重點工作進度滯后3個月或地表水國考斷面單月污染物超標2倍以上的,對相關縣區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對于重點工作進度滯后6個月或地表水國考斷面單月污染物超標5倍以上的,對重點工作滯后的或國考斷面控制單元內相關縣區政府負責人進行約談,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對水質惡化嚴重、重點工作未完成、約束性指標未完成、年度考核未通過的縣區,按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問責辦法(試行)》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加強激勵導向
按照《大同市地表水跨界斷面生態補償考核方案》,嚴格執行扣繳獎勵標準,按月對跨界地表水斷面水質進行考核,運用經濟手段推動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履行水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六)借力媒體監督
充分發揮媒體輿論監督作用,建立水污染防治媒體監督平臺,通過報刊、網絡、電視等市級媒體及時曝光通報批評和約談的負面典型。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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