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全面開展以整治“散亂污”企業為重點的專項執法行動。
對超標排污企業依法進行嚴肅處理,責令限期整改。對問題嚴重、達標無望的,由地方政府責令關閉;對“土小”企業,露頭就打,依法清理;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強化證據固定與收集,及時移送司法。(省環保廳、省公安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1. 定期公布環?!包S牌”“紅牌”違法企業名單。(省環保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2. 各市和省直有關部門按月更新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管理臺賬及各項任務進展情況記錄,并按照調度要求報送。(各市人民政府,省環保廳、省經信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落實)
43. 完成水體達標方案和良好水體保護方案年度目標任務,實施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省經信委、省農業廳、省林業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4. 強化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各級環保部門每月要向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反饋污水處理廠出水監測情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監測情況進一步強化指導督促和監督檢查,促進污水處理穩定達標排放。(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5. 在政府或環保部門網站及主要媒體每季度發布行政區域內地表水環境質量及排名情況;公開重點排污單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治污設施建設和運行等污染源環境信息;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每季度向社會公開縣級及以上城市區域內飲用水水源水質狀況。(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環保廳負責落實)
46. 在政府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站每季度向社會公開縣級及以上城市區域內供水廠出水水質狀況;每半年向社會公布黑臭水體治理進展情況。(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落實)
47. 在各市人民政府或省衛生計生部門網站每季度向社會公開縣級及以上城市區域內用戶水龍頭水質狀況。(各市人民政府和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落實)
48. 加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技術指導目錄》入選技術示范推廣力度,推廣率不低于60%。(省科學技術廳牽頭,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農業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9. 制定出臺山西省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省環保廳牽頭)
三、保障措施
(一)壓實主體責任。
各市人民政府要認真履行區域水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制定年度計劃,逐級分解任務,明確進度要求,加大資金投入,強化監管考核,確保目標任務全面完成。
(二)細化工作調度。
省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河長制辦公室、省改善農村人居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月調度各設區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進展,各設區市要確定專人于每月月底前將信息報送至省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強化部門聯動。
省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定期會商,形成聯合調度、聯合督辦、聯合約談、聯合考核的工作機制。
(四)嚴格督辦問責。
省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水污染防治督查、督辦工作。對于重點工作進度滯后1個月或地表水國考斷面單月水質同比惡化的,向相關市人民政府發出預警;對于重點工作進度滯后3個月或地表水國考斷面單月污染物超標2倍以上的,對相關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對于重點工作進度滯后6個月或地表水國考斷面單月污染物超標5倍以上的,對重點
工作滯后的或國考斷面控制單元內相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人進行約談,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事由涉及同一個市內3個縣(市、區)以上的,約談市級政府負責人,并開展專項環保督查。
對水質惡化嚴重、重點工作未完成、約束性指標未完成的市、縣(市、區),按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問責辦法(試行)》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加強激勵導向。
按照《山西省地表水跨界斷面生態補償考核方案》,嚴格執行扣繳獎勵標準,按月對跨界地表水斷面水質進行考核,運用經濟手段推動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六)加大媒體監督。
充分發揮媒體輿論監督作用,建立水污染防治媒體監督平臺,通過報刊、網絡、電視等省級媒體及時曝光通報批評和約談的負面典型。
附件:1.國考劣桋類水質斷面控制單元
2. 量化問責的重點工作清單
3.47個國家地表水考核斷面水質自動站建設清單
4.2018年水污染防治重點工程清單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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