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新增完成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600個。(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4. 鼓勵使用生物農藥和有機肥,化肥使用量增幅控制在0.4%以下;農藥使用量與近三年平均用量相比增幅控制在2%以內。(省農業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5. 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依法關閉或搬遷任務于6月底前全面完成。(省環保廳牽頭,省農業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四)加強交通運輸污染控制。
16. 按照公布的船舶垃圾接收點、船舶油污回收點清單,今年累計完成50%的建設任務。實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制度,實施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水利廳、省環保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7. 依法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禁止使用水污染物超標排放的船舶。(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環保廳、省水利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8. 全省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全部實現達標排放。繼續推進服務區水資源循環利用改造試點。(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落實) (五)節約保護水資源。
19. 完成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年度目標。(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農業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0. 嚴控地下水超采,完成地面沉降區地下水壓采方案年度任務。(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1. 全面改造使用年限超過50年、材質落后和漏損嚴重的供水管網,設區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0%以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配合)
22. 設區市節水型城市達標比例不低于70%。太原市完成1 ~2個大型居住區的雨水收集利用示范項目。(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水利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3. 加強節水管理,建立用水效率評估體系,完成高效節水灌溉年度任務。(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六)保障水環境安全。
24. 推進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規范化建設,全面排查和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5. 開展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和重要飲用水源地達標建設,完善地下水“雙源”(污染源、飲用水源)清單,完成鄉鎮及以下飲用水水源基礎信息采集。開展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監測工作。(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經信委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6. 全面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換為雙層罐或設置防滲池建設任務。(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安監局、省公安消防總隊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7. 開展67個國考地下水監測點位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建立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落實“一井(片)一策”地下水保護措施。
(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配合,太原市、大同市、忻州市、晉城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8. 開展重點流域水環境風險防控工作。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風險源清單,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及保障機制。(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省安監局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七)開展流域水生態修復。
29. 完成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涑水河、大清河等七河生態修復與保護規劃年度任務。(省水利廳牽頭,省環保廳、省林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0. 編制實施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態調水年度方案,保障河道生態流量。(省水利廳、相關市人民政府牽頭,省環保廳配合,相關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1. 汾河流域設區市城市建成區全面消除黑臭水體,其他設區市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達80%。縣級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達70%。(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省水利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2. 在國考劣桋類水質斷面上游適當位置至少建設一處堤外潛流或垂直流人工濕地,改善斷面水質。(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3. 持續推進河道清淤、清理垃圾、清除違法建筑的清河行動,地表水國考斷面上游河道清理率達到100%。(省水利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4. 嚴格水域岸線管控,在沿河(湖、庫)兩岸視條件建設植被緩沖帶和隔離帶,保護水域濕地空間。(省林業廳、省水利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農業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5. 縣級及以上城市在總體規劃修編時應將城市“藍線”作為強制性內容進行劃定,建設項目一律不得違規占用水域,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八)加強水環境管理。
36. 強力推進175項水污染防治重點工程建設(見附件4)。
(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7. 推動完成36個新建地表水國考斷面水質自動站建設和11個已建地表水國考斷面水質自動站(見附件3)升級改造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8. 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登記及設置審批工作,堅決取締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入河排污口。(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9. 在汾河流域、桑干河流域實施水污染聯防聯控,建立跨市界河流水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測、水質超標預警、應急響應等聯動機制,推進市際協作,形成水污染防治工作合力。(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配合,各相關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編輯:趙凡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