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空氣質量預測預報。完善與氣象部門會商機制,提高大氣污染氣象條件預報的準確率,及時、準確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開展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監測,加強走航監測、激光雷達監測等技術運用,為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提供技術保障。提高大氣超級站與區域站管理和監測數據應用水平,為區域空氣質量預報提供支撐。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秸稈焚燒空氣質量影響評估及預測預報。做好重大活動期間的空氣質量預測預報工作,提前制定方案,建立數據共享和協作機制,及時報送并發布信息。
推進揮發性有機物(VOCs)試點監測。制定《2018年湖北省重點地區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方案》,組織武漢市、黃岡市、鄂州市、孝感市等試點城市采取手工與自動監測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環境空氣VOCs監測,掌握重點區域環境空氣VOCs污染狀況,為VOCs污染防治提供技術支撐。試點城市環保部門要按照省廳方案要求加強人員、經費、儀器設備等相關保障,認真扎實開展工作,按時上報監測數據。在武漢市組織開展環境空氣PM1試點監測,不斷完善PM1監測技術體系,掌握武漢地區環境空氣PM1濃度水平、時空分布特征和變化趨勢。
(二)深化水環境質量監測,有力支撐清水行動
組織做好省控斷面地表水環境質量例行監測,將非國控的省控斷面監測頻次由逢單月監測調整為每月監測。組織開展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在常規監測基礎上增加一次全指標分析。組織對62個國家考核斷面開展水質同步監測。組織做好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調查監測、湖泊水質調查監測、縣域地表水環境質量考核監測、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質監測、長江流域跨界考核斷面水質監測、三峽庫區水華預警監測等專項監測工作。
加強水質自動站運行管理和數據應用。繼續推進水質自動站社會化運維,提高水質自動站日常運行的制度化與規范化水平。省環境監測中心站要加大對聯網水站運行狀態、監測數據完整性與有效性的日常巡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加強水站監測數據的實時監控與綜合分析,定期報送水質預警信息,如發現水質異常,及時報告。加強水質自動監測數據在水環境質量評價與考核中的運用,開展相關技術標準與規范的研究,選擇部分流域水域運用水質自動監測數據開展水環境質量試評價,積累工作經驗。
(三)扎實推進土壤環境監測,有力支撐凈土行動
按照國家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總體安排,組織完成38個國家土壤環境質量背景點的監測任務,編制相關土壤環境監測報告,將數據及報告及時報送國家。組織各地按照《湖北省省控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工作實施方案》,開展省控點位的土壤環境監測工作。積極配合開展全省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做好土壤污染狀況詳查質量控制工作。
(四)認真做好生態監測及其他專項監測工作
開展全省生態環境監測與評價,組織編制2018年全省生態環境質量報告。組織對武漢、宜昌、荊州、襄陽和黃石等5個城市開展城市生態環境評價,對丹江口庫區開展生態環境地面監測。完善國家和省級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對全省46個縣域開展生態環境監測、評價與考核工作。繼續開展“兩湖兩庫”生物試點監測。按國家要求開展96個村莊的農村環境質量監測。加強城市區域聲環境質量、道路交通噪聲、城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例行監測與評價,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科學布設聲環境質量監測點位,確保點位數量、布設位置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三、加強污染源監測,有力支撐環境執法督察
(一)全面加強固定污染源廢氣VOCs監測工作。按照《關于加強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工作的通知》(環辦監測函〔2018〕123號)要求,組織開展固定污染源VOCs專項檢查監測,2018年11月30日前將檢查情況報告報環保部。各地要按照國家文件要求制定轄區VOCs排污單位名錄,作為日常監管和監測的重要依據,督促重點行業排污單位、工業園區將VOCs納入自行監測范圍,并加強日常監督。
(二)繼續組織開展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各地要依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環辦監測〔2017〕86號)確定轄區重點排污單位,對名錄內的排污單位污染源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監督性監測,每次完成監測后5日內將數據通過全省污染源監測信息管理平臺報送省站,省站每季度匯總全省各地上報數據編制全省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季報,并報送省廳。
(三)大力推進企業自行監測。重點加強對已核發排污許可證企業自行監測的監督檢查,按照“誰發證、誰檢查”的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市(州)環保局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已核發排污許可證企業自行監測的專項檢查工作,采取抽查時間隨機,抽查對象隨機的方式,抽查不少于20%的發證企業,督促企業依法規范監測,及時公開信息。
四、加強環境監測質量管理,保障環境監測數據質量
(一)加強監測質控考核。落實兩辦《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廳字〔2017〕35號)精神,加強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和質量控制,制定并實施年度全省環境監測質控考核方案,對省級環境空氣、水、土壤、污染源、生態、噪聲等監測網開展比對抽查,組織開展能力考核、飛行檢查,進行持證上崗考核,強化量值溯源與傳遞工作。
(二)加強社會監測機構監管。組織開展打擊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專項行動,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并曝光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人為干擾特別是行政干預環境監測數據等行為,保障監測數據的客觀、真實、準確。加強制度建設,研究制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調查處理辦法等規章制度。
五、加強能力建設、信息公開、環境統計等工作,夯實環境監測工作基礎
(一)持續推進環境監測能力建設。根據年度重點工作和省級預算安排,制定印發《2018年省級環境監測能力建設項目實施方案》,開展省控水質自動站升級改造、神農架國家大氣背景站更新改造、全省監測網運行保障等項目建設,支持宜昌、襄陽大氣復合污染物自動監測、直管市、神農架林區應急監測和洪湖市環境監測能力建設。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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