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后續管理,充分利用環境保護部門傳遞的監測信息、處罰信息等,加強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
第十條 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環境保護稅稅務檢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納稅人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妥善保管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間參照本辦法執行。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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