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填報園區調查信息。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內的工業企業填報工業污染源普查表。
(二)農業污染源。以已有統計數據為基礎,確定抽樣調查對象,開展抽樣調查,獲取普查年度農業生產活動基礎數據,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記調查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和能源消耗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抽樣調查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通過典型區域調查和綜合分析,獲取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相關的活動水平信息,根據物料衡算或產排污系數分別核算生活源鍋爐、城鄉居民能源使用以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所產生的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記錄,結合實地排查,獲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對各類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質開展監測,獲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結合市政入河排污口調查與監測、城鎮污水與雨水收集排放情況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及排放量,核算城鎮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統計數據及抽樣調查獲取農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農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根據調查對象基本信息、廢物處理處置情況、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和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動源。利用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信息,結合典型地區抽樣調查,獲取移動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動水平信息,結合分區分類排污系數核算移動源污染物排放量。
機動車:通過機動車登記相關數據和交通流量數據,結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樣觀測調查和燃油銷售數據,更新完善機動車排污系數,核算機動車廢氣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動源:通過有關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關活動水平數據,根據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組織及實施
(一)基本原則。全市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
(二)普查組織。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負責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建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絡員機制。
各區、縣(市)政府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按照全國、省、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規定和要求,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參與并認真做好本區域的普查工作。
各區、縣(市)環保部門要督促重點排污單位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排放標準及排污許可制等相關要求開展監測,如實填報年度監測結果。鼓勵各區、縣(市)確定的重點調查產業活動單位設立污染源普查機構,負責本產業活動單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工作。其他污染源普查調查對象和填報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填報工作。
充分利用有關部門現有統計、監測和各專項調查成果,借助購買第三方服務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發揮科研院所、高校、環保咨詢機構等社會組織作用,鼓勵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普查工作。
(三)普查實施。分階段開展相關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準備、啟動清查建庫,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總結與發布工作。
1.前期準備:成立機構,制定普查方案和工作計劃,落實經費渠道,制定普查相關工作制度,做好普查人員的選聘,確保市、區縣(市)普查機構全部接入環保專網,保障網絡暢通。
2.清查建庫:按照國家統一安排和《普查清查技術規定》等要求,利用現有行政管理記錄,組織對國家下發的固定源入戶清查名錄(含農業污染源)進行入戶核實,及時增補遺漏企業名單,建立普查基本單位名錄庫;充分利用現有工作基礎,結合實地排查,建立生活源鍋爐和市政入河排污口清單,獲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結合日常環境管理,開展排污口水質、水量監測;根據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國家統一劃定的清查和普查分區;督促重點排污單位按照法律法規、排放標準及排污許可制等相關要求開展監測;配合國家做好相關區域試點和行業抽樣測試工作。
3.全面普查: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定要求,全面開展入戶調查,登記調查單位基本信息、活動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設施和排放口信息;由省普查機構統一組織實施抽樣調查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農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況,采集相關數據,如需我市補充相關數據,再另行布置工作任務;逐級開展數據審核和匯總、質量核查與評估、建立污染源檔案和數據庫。
4.總結發布:總結發布普查成果,開展成果分析、驗收與表彰等工作。包括分級編制普查工作報告、技術報告,按照國家普查工作驗收細則,分級開展普查工作驗收;分級編制普查公報,經同級普查領導小組審核、報上級普查機構同意后發布;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成果分析應用指南開展工作,銜接環境統計、排污許可、污染源監管等相關工作,建立動態比對分析系統。
(四)普查培訓。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人員參加國家、省普查機構舉辦的培訓;負責對全市指導員、普查員、協查員進行培訓。各區、縣(市)普查機構根據工作情況,開展本地區相關培訓工作。
(五)宣傳動員。各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污染源普查,為普查實施創造良好氛圍。
五、普查經費
本次普查工作經費由各級財政共同承擔。市財政負擔部分由市級財政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統籌安排;區、縣(市)財政負擔部分由同級財政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統籌安排。
市級財政安排經費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方案、工作計劃和相關制度文件的制訂,組織動員、宣傳、培訓,數據采集及其他設備購置,辦公場所及運行經費保障,普查表格印制,市政入河排污口復查、監測工作,委托第三方開展相關工作,普查質量核查與評估,污染源抽樣監測,全市數據的校核、審核、加工與匯總,普查資料建檔,檢查驗收、總結、表彰以及普查成果開發應用等。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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