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政府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內黨發〔2016〕3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意見》(內政發〔2009〕1號)精神,鼓勵呼和浩特市工業、市政設施及綠化等行業使用再生水,促進節約用水,建設節水社會,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定價目錄》規定,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經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呼和浩特市發改委于2018年2月28日下發了《呼和浩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對呼和浩特市再生水銷售價格的批復》(呼發改價字〔2018〕105號),規定呼和浩特市再生水銷售價格為1.75元/立方米(居民用水除外)。此價格試行期一年,試行期滿后,根據運營情況,在做好成本監審的基礎上,重新制定其銷售價格。在執行過程中,供水企業需向用水企業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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