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如何執行的回復
來信:
第九條屬于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納稅人,自行對污染物進行監測所獲取的監測數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視同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1.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是指哪些規定?能否列舉主要依據?2.納稅人自行監測需要取得計量認證資質嗎?3.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由誰來認定?4.認定在什么時機?納稅申報前?還是監測報告處理后?
回復:
一、環境保護部2013年即印發了《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近年來,又陸續發布了《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HJ819-2017)以及各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方案的制定、監測內容、監測頻次、信息公開等作出了系統規定。排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還應執行環境保護部印發的相應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及監測技術規范。
二、環境保護法規定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計量法規定對于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計量行政部門實行強制檢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經省級以上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計量法實施細則進一步規定了計量標準器具使用應具備的工作環境、人員、管理制度等條件。
三、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開展自行監測,依法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環保部門依職責對企業自行監測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發現未按照規定開展監測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