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健全海洋生態系統監測評估,整合優化現有海洋生態環境監測資源,以日常監測為依托,進一步強化監測調查過程中的生態概念,優化海洋生態監測布局,健全評估體系。(市海洋局牽頭,濱海新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實施海洋生態保護和修復措施,因地制宜地采取保護與修復措施,切實保護水深20米以內淺海域重要海洋生物繁育場,逐步恢復近岸海域重要生態功能。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到2020年,每年度增殖放流各類物種約10億單位以上,促進漁業水域環境改善和漁業資源的恢復,提高漁民收入。(市農委牽頭,市海洋局配合,濱海新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推動建立海洋生態補償機制。2018年底前,建立海洋生態補償相關標準。依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實施意見》(津政辦發〔2017〕90號),研究建立我市海洋工程等開發活動、海洋保護區管理等領域生態補償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我市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市海洋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農委配合,相關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5.加強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
(1)開展海洋生物多樣性本底調查與編目。加強海洋外來物種防控,開展海洋外來入侵物種防控措施研究。優化海洋生物多樣性監測,強化海洋生物多樣性監測預警能力建設,提高海洋生物多樣性管理水平。(市海洋局、市環保局牽頭,市農委、市林業局、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配合,濱海新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加大海洋保護區選劃和監管力度,加強海洋特別保護區執法及監管能力建設,在海洋保護區重要邊界拐點布設界標和宣傳標識,并加強維護。提升現有海洋保護區規范化能力建設和管理水平,加強海洋保護區選劃,編制實施天津古海岸與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按照國家要求,完成天津大港濱海濕地海洋特別保護區選劃工作。開展海洋保護區監測監視和評價,掌握保護區環境狀況及變化,結合天津海洋保護區綜合監測監視系統和環境保護部遙感監測,加大天津古海岸與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日常巡護力度。(市海洋局牽頭,濱海新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加強濕地保護。將濱海濕地等生態敏感和脆弱地區納入海洋生態紅線,通過建立保護制度、開展常態化巡查監測、建設多方位立體管控系統等措施不斷強化重要保護區域管理體系建設。按照《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規定,由屬地政府會同市林業局、市水務局、市環保局等部門,共同推動七里海濕地核心區土地流轉,解決濕地水源難題,實施濕地生態恢復修復工程,提升濕地生物多樣性。(市林業局、市海洋局牽頭,市水務局、市環保局配合,相關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6.推進海洋生態整治修復。加大沿海灘涂生態保護和修復力度,開展人工岸線生態化修復工程與沿海灘涂生態保護和修復試點,恢復海岸帶濕地自然功能,修復重要自然生境。到2020年,我市濕地面積(含濱海濕地)不少于2956平方公里。實施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嚴格控制各種占用大陸的自然岸線的建設活動,保護自然生境和自然岸線,到2020年,自然岸線長度保有率不低于5%。(市海洋局、市林業局牽頭,相關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五)防范近岸海域環境風險。
1.加強沿海環境風險較大的工業企業環境監管。開展沿海工業開發區和石化、化工、冶煉等行業企業的環境執法檢查,加大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后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堅決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通過一系列嚴格措施,清除環境違法行為。(市環保局牽頭,濱海新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加強沿海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按照國家要求,提升船舶與港口碼頭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加強我市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完善陸域環境風險源和海上溢油及危險化學品泄漏對近岸海域影響的應急方案,加強海上溢油及危險化學品泄漏對近岸海域影響的環境監測。完善風險防控措施,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加強有關部門環境應急能力標準化建設。編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探索建立健全沿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市交通運輸委、天津海事局、市海洋局、市環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濱海新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作為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年度重點任務列入清水河道行動水污染防治年度重點任務,由市清水河道行動分指揮部統一推動,各相關責任單位具體落實。(市清水河道行動分指揮部牽頭)
市有關部門對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污染物控制較差的區域實行掛牌督辦,對相關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提出整改意見,督促落實整改,并對相關區域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控制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污染物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海洋局牽頭)
(二)強化監督管理。加強近岸海域環境分析與預警,定期開展陸源污染與近岸海域環境形勢分析,動態跟蹤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近岸海域環境預警,及時發現和解決近岸海域突出環境問題。(市環保局牽頭,市海洋局、天津海事局配合,濱海新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監督執法能力建設。加強環境監測、監察、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等人員上崗制度,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嚴厲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濱海新區及市有關部門加大執法力度,貫徹落實國家及我市相關要求,依法查處打擊通過非法入海排污口向近岸海域排放污水的違法行為。推廣移動執法系統建設,提升環境監察信息化水平,提高執法效率。(市環保局牽頭,市海洋局、天津海事局、市水務局配合,濱海新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三)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加大政府資金投入力度,積極爭取各級各類政策資金支持。市、區財政要加大對近岸海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對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予以必要保障。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統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各項任務,提升資金使用績效,確保實現方案目標。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建立多元化籌資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進市場化運營,逐步將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領域全面向社會資本開放,健全投資回報機制。以合作雙方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權益融合為目標,協助相關部門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海洋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農委、市林業局配合,相關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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