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項目審委會審定通過的項目,委托基金管理機構與項目的政府方及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簽訂協議,明確投入規模、投入方式、投入期限、收益回報、退出機制、權利和義務等。
3.如基金投入在項目公司成立前,則基金的投入規模、期限、收益及退出機制等應寫入PPP項目的實施方案中,并在項目采購中與合作方達成一致意見,寫入PPP項目合作協議中。
(三)基金的出資與撥付:財政出資人出資部分在基金成立之日到位;其他出資人實際出資采取招款機制,根據項目的投資決策決議,基金管理機構向各出資人發出通知,出資人在收到通知十個工作日內按認繳比例支付資金。
(四)基金的日常管理:在基金投委會下設立基金管理辦公室,由省財政PPP中心和出資人單位聯系人組成,負責投資決策管理委員會、各子基金項目審委會決定的各事項落實、基金日常運行、溝通聯絡、項目情況跟蹤管理、基金信息的反饋與發布、對基金管理機構的考核與管理等。辦公室設在省財政PPP中心,辦公室主任由省財政PPP中心負責人兼任。
(五)基金的風險控制措施:
1.基金管理機構應加強項目運營情況跟蹤督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子基金項目審委會報告。
2.針對項目情況,項目審委會可根據基金管理機構的建議,表決項目投資期限延長或縮短。
3.基金將遵循分散配置原則,投資于省內多個PPP項目,控制單個項目投資規模,以達到分散風險和帶動社會資本的雙重作用。
4.按照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如投資項目失敗,首先由基金管理機構承擔10%的損失(最多不超過子基金管理費的2倍),其次,由省財政、市縣財政以子基金的出資金額承擔風險,項目的剩余損失由其他出資人在出資金額內按比例承擔。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省財政廳《江蘇省PPP融資支持基金實施辦法(試行)》(蘇財規﹝2015﹞19號)同時廢止。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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