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實施有效的激勵機制
(十一)完善環境保護價格政策。推進全省設區的市、縣(市、特區)和建制鎮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調整至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及開征工作,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原則,合理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收費標準要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的運營成本并合理盈利。在總結貴陽市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抓緊建立完善城鎮生活垃圾收費制度,提高收繳率。完善環境服務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垃圾焚燒處理服務價格應覆蓋飛灰處理與滲濾液處置成本,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應當覆蓋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合理服務成本并使運營單位合理收益。嚴格落實垃圾發電價格政策。建立健全鼓勵使用再生水、促進垃圾資源化的價格機制。全面實行居民用水用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全面落實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電價政策。
(十二)落實稅收和土地優惠政策。落實《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實行增值稅稅率由四檔減至三檔,稅率分別為17%、11%和6%;農產品、天然氣等增值稅稅率從13%降至11%。落實國家對治理修復的污染場地以及荒漠化、沙化整治的土地,給予增加用地指標或合理置換等優惠政策。
(十三)制定支持科技創新的政策。鼓勵企業加強科技創新、服務創新、商業模式創新,通過兼并、聯合、重組等方式,實行規模化、品牌化、網絡化經營。以環保產業園區、骨干環境服務公司、高校等為載體,建設一批產學研用緊密結合的環保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平臺。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和離崗創業,加快科技成果轉化。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將科技型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加快自主知識產權環境技術的產業化規模化應用,不斷提升市場主體技術研發、融資、綜合服務等自我能力。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機制,促進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
五、建立有效監管和執法體系
(十四)強化環境執法監管。強化環保督察,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督察相結合的方式,推進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強化執法監督和責任追究,每兩年對全省九個市(州)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省直管縣政府及環保責任部門開展環境保護督察,對存在突出問題的地區和部門,不定期開展專項督察,落實環保黨政同責制、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提高地方政府領導環保責任意識。全面推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實現立案移交、行政刑事處罰無縫銜接。繼續開展“六個一律”環保“利劍”執法專項行動,加強重點排污企業和工業園區環保執法監察,嚴厲打擊“黑煙囪”“黑臭水”“黑廢渣”“黑廢油”“黑數據”以及“黑名單”企業,對違法企業,依法加大處罰力度。建立“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機制。
(十五)加快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推進實施《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貴州省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實施辦法(試行)》《貴州省環境保護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等,建立排污企業和環保企業的環境信用記錄,將環境違法失信的行政處罰信息通過“雙公示”平臺歸集,推送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和人民銀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作為相關部門實施協調監管和聯合懲戒的依據。對列入環境保護失信黑名單的企業,將被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并實施重點監管,受到涉及信貸、擔保、融資,資質評定、項目審批、用地審批、申報、升級、驗證、免檢(審)等方面的限制,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十六)推動環境信息公開。認真執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定期及時準確公布全省環境質量月報、設市城市空氣質量排名、飲用水源地水質月報、重點流域水質月報等環境質量狀況數據,發布年度環境狀況公報;市、縣政府應及時準確公布本轄區內水、空氣等環境質量數據。監督企業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地公開企業環境信息。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制的規定,及時公開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六、規范市場秩序
(十七)清理有悖于市場統一的規定和做法。市政公用領域的環境治理設施和服務,其設計、施工、運營等全過程應嚴格采用競爭方式,不得以招商等名義回避競爭性采購要求。競標資格不得設置與保障項目功能實現無關的競標企業和單位注冊地、所有制、項目經驗和注冊資本等限制條件。地方性法規、規范性文件不得設置優先購買、使用本地產品等規定。加快推進簡政放權,簡化審批手續,規范審批流程,建立全省統一的權責清單體系,實行“一站式”網上審批,大幅縮短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間。
編輯: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