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環境保護部發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鋼鐵工業及煉焦化學工業》等六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以下簡稱“行業自行監測指南”),對鋼鐵及煉焦化學工業、紡織印染、石油煉制、原料藥制造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活動提出了技術指導。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司有關負責人就這六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編制背景、主要內容和特點等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問:標準的定位與意義是什么?
答:2017年4月,環境保護部印發《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以下簡稱“總則”),明確建立“1+N”的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體系,以《總則》為統領,行業自行監測指南根據《總則》確定的原則,結合行業特點,對監測點位、監測指標、監測頻次、信息記錄等體現行業特點的內容進行規定。此次發布的幾個行業指南均為該體系的重要組成內容。
在此之前,鋼鐵及煉焦化學工業、紡織印染、石油煉制、原料藥制造工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已發布實施,盡管這些技術標準中已有自行監測要求,但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發布實施后,自行監測要求應以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的規定為準。
問:標準制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6項標準規定了相應行業企業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適用于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監測。
標準制定過程中,系統梳理行業排放標準、相關管理制度及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等對行業排放監管的要求,在此基礎上,根據《總則》確定的原則提出監測點位、監測指標、監測頻次、信息記錄要求等。
問:鋼鐵及煉焦化學工業技術指南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系統梳理了《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6項排放標準,根據《總則》確定的原則,銜接《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鋼鐵工業》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煉焦化學工業》,提出不同排放源污染源監測頻次要求。
對于廢氣污染物,將排放源分為三類。一是對排放量貢獻大的廢氣主要污染源,包括燒結機頭、燒結機尾、球團焙燒設施、煉焦裝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焦爐煙囪、干法熄焦地面站、煉鐵礦槽、出鐵場、轉爐二次煙氣、電爐煙氣共11類排氣筒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中一項或多項,提出自動監測要求;二是對排放量較大的配料設施、整粒篩分設施,配料設施,熱風爐,轉爐三次煙氣,石灰窯、白云石窯焙燒,熱處理爐等7類排氣筒,提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按季度監測;三是其他廢氣排放源和廢氣污染物,綜合考慮污染貢獻率和監測技術成熟度,提出按半年到兩年的頻次監測。
對于廢水污染物,提出了各工序廢水單獨排放和鋼鐵聯合企業混合排放情況下的監測要求,重點細化了焦化廢水監測要求。
問:紡織印染工業技術指南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對印染、毛紡、麻紡、繅絲、織造、水洗企業,及紡織印染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自行監測進行了規定。
對于廢水污染物,系統梳理了《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繅絲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毛紡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麻紡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等相關標準,銜接《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紡織印染工業》,確定廢水污染物監測指標,分別針對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企業提出了各項污染物指標的監測頻次,間接排放企業監測頻次要求略低于直接排放企業。
紡織行業目前尚未發布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在本標準制定過程中,結合行業廢氣排放標準制定現狀,并考慮實際排放情況,對非甲烷總烴、甲苯、二甲苯和顆粒物提出季度到半年的監測頻次要求。
問:石油煉制工業技術指南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系統梳理了《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其他相關排放標準,確定廢水、廢氣監測指標。
對于廢氣污染物,可分為三類。一是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的排放源,除單臺額定功率小于14MW的加熱爐和催化汽油吸附脫硫再生煙氣排氣筒外,其他源規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或顆粒物實施自動監測;二是非甲烷總烴,考慮到石油加工行業非甲烷總烴為主要污染物,但目前的自動監測技術尚不成熟,故均提出按月監測;三是其他污染物,根據各排放源特點和污染物監測技術情況,規定按月到年的監測頻次。
對于廢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特點和監管需求,分別規定了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企業污染物監測頻次要求。其中,對于車間排放口,對排放標準進行了細化,明確了不同車間排放口應監測的污染物指標,并分別按照當前監測開展情況和技術成熟程度提出了不同的監測頻次要求。
問:原料藥制造工業技術指南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化學合成類、發酵類、提取類是原料藥制造業的主要工業類型,三項制藥工業技術指南在突出化學合成、發酵、提取三類制藥工業排污單位各自不同排污特點的同時,也充分考慮到標準之間相互的協調一致性,均規定:涉及化學合成類、發酵類和提取類兩種以上工業類型的排污單位,監測方案中應涵蓋所涉及工業類型的所有監測指標,監測頻次按照嚴格的執行。其中,對于廢氣有組織排放,有多個污染源或生產設備共用一個排氣筒的,監測點位可布設在共用排氣筒上,監測指標應涵蓋所對應的污染源或生產設備的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按照嚴格的執行。
對于廢水污染物,主要按照相應的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確定監測指標,部分指標區分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企業的監測頻次差異。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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