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化市場監管。加強重點排污企業和工業園區環保執法監察,對故意編造、篡改環境數據的違法企業,依法加大處罰力度,強化環境違法責任追究。加強信息公開力度,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加大對投資、經營、承建生態環保項目,以及開展第三方治理的市場主體的監管力度,不定期檢查工程質量和第三方治理服務質量,加強運行成本監測和績效評價,明確付費與績效評價結果掛鉤,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并作為價格調整、財政補貼及合作期限調整的重要依據。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商務局、發改委、國土資源局、林業局、住建局、市政公用事業局、水利局、農業局、財政局、工商局等
(二)規范市場秩序。市政公用領域的環境治理設施和服務,其設計、施工、運營等全過程應嚴格采用競爭方式,不得以招商等名義回避競爭性采購要求。競標資格不得設置與保障項目功能實現無關的競標企業和單位注冊地、所有制、項目經驗和注冊資本等限制條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應約定項目績效考核指標,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進一步完善行業監管機制,重點對運營成本、服務效率、產品質量進行監審,研究探索中標價格跟蹤披露機制。推動行業商(協)會開展行業自律,鼓勵行業內企業依法相互監督。
責任單位:市市政公用事業局、財政局、經信委、住建局、工商局、質監局、水利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
(三)加快環境信用體系建設。落實《福建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實施意見(試行)》,加強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相關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納入泉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探索對嚴重失信主體由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對誠實守信主體實施聯合激勵,引導市場主體加強自律。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不斷提高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行業整體水平。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發改委、經信委、商務局、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農業局、林業局、國土資源局、水利局、住建局,人民銀行泉州市中心支行等
五、健全政策支持體系
(一)發揮政府資金引導帶動作用。采取投資獎勵、補助、擔保補貼、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調動社會資本參與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領域項目建設積極性。探索建立基于績效的財政資金分配方式,逐步從“補建設”向“補運營”、從“前補助”向“后獎勵”轉變。發揮我市產業股權投資基金對社會資本的撬動作用,研究設立綠色環保產業子基金,加大對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市場主體的股權投資力度。鼓勵社會資本設立各類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產業基金,各級政府投融資平臺可通過認購基金股份等方式予以支持。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環保局、金融工作局、發改委等
(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落實鼓勵綠色環保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對實施《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項目的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設備的企業和對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且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落實垃圾填埋沼氣發電項目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和增值稅優惠。對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的企業,符合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保障飲用水源水質,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政策。
責任單位:市國稅局、地稅局,市財政局等
(三)加大收費和價格政策支持。企業主要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且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我省規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75%以上的,按征收標準的25%征收排污費。垃圾焚燒處理服務價格應覆蓋飛灰處理與滲濾液處置成本,污水處理服務價格應包括污泥處理與處置成本。縣城和重點建制鎮,應將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調整至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建立完善城鎮生活垃圾收費制度,提高收繳率。完善環境服務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合理確定環境及生態產品或服務價格并適時調整。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物價局、住建局、市政公用事業局等
(四)加大綠色金融創新支持。發展綠色信貸,支持開展排污權、林權、碳排放權、用能權、水權、實施環境治理投入的固定資產和環境公用設施特許經營權、企業購買環境服務協議預期收益權抵質押貸款等創新業務,允許以相關收益作為還款來源。鼓勵金融機構探索在生態環保領域開展投貸聯動業務試點。創新金融支持方式,我市政策性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積極為生態環保類國家專項建設基金項目,特別是為民營企業實施的生態環保類國家專項建設基金項目提供增信支持,鼓勵政策性金融機構對民間資本參與的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工程穩定提供低成本資金支持。
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銀監分局,市金融工作局、環保局、林業局、發改委、經信委、水利局、財政局等
(五)鼓勵多元投資。推動投資主體多元化,吸引各類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加大林業、流域、水土保持等生態工程帶動力度,在以政府投資為主的生態建設項目中,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林場)、合作林場、專業大戶等經營主體參與投資生態建設項目。積極探索生態建設和保護與資源開發、旅游景觀開發、生態養殖、林下經濟、乳品產業、污染地塊修復開發等融合發展模式。積極發掘生態環保項目相關周邊土地開發、供水、林下經濟、生態農業、生態漁業、生態旅游等收益創造能力強的配套項目資源,鼓勵實施城鄉供排水一體、廠網一體和行業“打包”,實現組合開發,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探索市場化風險規避與補償機制。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財政局、經信委、商務局、農業局、林業局、水利局、海洋漁業局、住建局、市政公用事業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旅游局、住建局等
六、強化實施保障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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