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工程目標
在遼寧、山東、青島、浙江、福建、海南等沿海省市,力爭通過3-5年重點推進100個左右海島的海水淡化工程建設及升級改造,初步規劃總規模達到60萬噸/日左右。
三、重點任務
(一)結合發展需求開展水資源論證
立足海島功能特點及發展潛力,充分考慮旅游為主的島嶼季節性用水峰值、工業為主的島嶼用水需求增長等發展需求,開展海島水資源論證和水平衡測試。基于現有供水方式,測算當地的潛在需水量和可供水量,統籌規劃當地海水淡化水應用的比例和數量,制定最優海水淡化建設方案,適度超前布局建設海水淡化裝置,避免急用急建、重復建設。
(二)統籌規劃島嶼整體供水和排水
統籌多種水源取水、分質供水、居民用水、過程節水、污水處理等環節規劃和建設;在規劃供水設施的同時,做好島上污水處理、中水回用裝置的配套建設。結合島嶼規劃,要求擬規劃建設的海水淡化項目應符合當地生態功能區劃分和生態紅線限制,在項目規劃階段應充分考慮濃鹽水排海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應滿足相關政策和環境影響評價等要求,鼓勵濃鹽水綜合利用。
(三)合理選擇海水淡化技術工藝路線
結合島嶼實際情況,根據要求選擇相應產水規模下的反滲透法、蒸餾法、熱膜耦合等最優工藝路線;結合海島供電模式,對海水淡化項目用電模式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對市政供電、柴油發電和新能源供電進行方案比選;積極推廣風能、太陽能、海洋能等新能源互補的海水淡化工程;鼓勵海島海水淡化工程自主技術和裝備的推廣應用,逐步提高裝備國產化率。
(四)推進海島大中型海水淡化工程建設
在面積較大、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有居民海島或以旅游業為主的海島,建設以市政供水為主的大中型海水淡化工程(建設規模不小于1000噸/日),確保居民生活飲水安全,采用的工藝設備裝置等要滿足飲用水和海水利用標準的相關要求,逐步提高海島海水淡化水的市政供水比例。對于以發展石化、漁業、交通運輸等為主的海島,建設以“點對點”為主要供水方式的大中型海水淡化工程,滿足工業及生產用水需求。到2020年,力爭新增海水淡化規模60萬噸/日左右。
(五)實施海島小型海水淡化工程建設
在面積較小、人口分散、常住人口1000人以下的有居民海島和具有戰略及旅游價值的無居民海島,建設小型海水淡化裝置(建設規模小于1000噸/日),逐步形成以海水淡化為主要供水方式的供水結構。對于離大陸較近的缺水小島,鼓勵獨立安裝依靠市政電網供給的海水淡化裝置;針對地理位置偏遠、人口稀少、沒有外聯電網且不具備傳統發電能力的小型海島,鼓勵發展與太陽能、風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相結合的小型海水淡化裝置。到2020年,力爭新增海水淡化規模1萬噸/日左右。
(六)加強海島海水淡化裝置升級改造
對一些島嶼上建設時間較早、能耗較高、運行狀況欠佳的海水淡化裝置進行升級改造,對老舊設備進行淘汰、升級;鼓勵用柴油發電的海水淡化,改造升級后采用與新能源相結合的發電方式;優化運行系統,對系統整體進行升級,降低海水淡化能耗,保障海水淡化水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到2020年,力爭完成5-10個海島的海水淡化技術升級改造工程。
(七)同步推進海水淡化配套工程建設
在建設海水淡化主體工程的同時,積極推進取水管道、蓄水池、供水管網、濃鹽水排水管道等配套工程的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和同步建設。針對基礎設施相對完善的海島,應加強海水淡化設施與已有的供水管網、雨水收集、蓄水池等設施對接匹配,確保海水淡化主體工程建成后的穩定運營和并管并網。
(八)加強海水淡化裝置運營監測監管
建立海島海水淡化可持續運行機制,對海島海水淡化工程建設及運營實行全過程科學管理。建立海水淡化裝置運行監測評估系統,加強海水淡化裝置的運行能耗、產水量、產水水質、取排水量及水質等數據監測。強化海水淡化工程生產運營、后處理、供水等環節監管,跟蹤開展海水利用工程取排水口及附近海域的環境監測監管,逐步將水質、生態監測監管工作納入常態化運行監管體系,切實做到保障海水淡化工程運行安全,保護海島周邊海域生態環境。
(九)健全資金投入和市場化運作機制
充分利用現有財稅政策,完善海水淡化技術創新和工程應用的投入機制。結合地方實際,鼓勵沿海地方政府對海島海水淡化工程以及輸水管網建設給予適當補貼,對符合條件的海水淡化水生產運營企業進行水價補貼;鼓勵海島水價實行市場化運作,制定合理的定價機制,滿足項目投資方合理投資回報要求,實現用戶、政府、社會主體(企業)多贏的局面,創新海水淡化供水市場化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保障
在國家層面,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海洋局統籌協調推進海島海水淡化工程實施,組織推進《海島海水淡化工程實施方案》中各項重點任務和工程。在地方層面,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和海洋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編制各省市海水淡化工程實施方案,強化責任主體意識,積極落實工程目標和建設任務。
(二)建立協調機制
各沿海省(自治區、市)應建立本省(自治區、市)部門工作協調小組,健全海水淡化統籌推進工作制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配套扶持政策,形成項目運營管理機制。根據實施方案盡快落實管理主體和保障措施,組織項目實施,加強監管,保障項目建成后的管理和運營效果。
(三)加大資金支持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海洋局,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十三五海洋經濟創新發展區域示范資金等對海島海水淡化項目的支持力度。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和海洋行政管理部門認真組織符合條件的項目,按照項目入庫要求及時入庫。各地方應加大配套資金補助,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靈活調整各項配套補貼政策。
(四)擴大融資渠道
不斷完善投融資渠道,加大資本市場運作力度,廣泛吸引社會和民間資金,擴大銀行貸款、證券市場融資等多種投融資渠道;鼓勵社會資本采用PPP等多元化方式參與海水淡化及配套管網項目建設運營。鼓勵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在業務范圍內加大對海水淡化產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進一步增強商業銀行對海水淡化產業的信貸支持。鼓勵沿海地區水資源費調整改革中列支專項費用,用于扶持海水淡化產業發展。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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