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人大通過吉林省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吉林省環境保護稅應稅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執行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稅額標準執行每污染當量1.4元。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吉林省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規定,為保護和改善環境,推進綠色發展,統籌考慮我省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決定:
吉林省環境保護稅應稅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執行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稅額標準執行每污染當量1.4元。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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