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六環境保護督察組對廣西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并于2016年11月8日將督察發現的9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移交我區,要求認真調查、嚴肅處理。
自治區黨委、政府對此高度重視,立即組織召開會議,對全區整改工作進行動員部署。及時成立自治區整改工作領導小組,彭清華書記、陳武主席擔任領導小組組長,下設問責工作機構,從自治區監察廳、環境保護廳等15個部門抽調專業人員組成4個核查組,迅速查清事實,逐一厘清責任。根據查明事實,依據有關規定,經自治區黨委、政府研究決定,對141名責任人員進行問責。其中,廳級干部11人,處級干部44人,科級及以下干部86人;給予黨政紀處分88人,誡勉51人, 通報批評2人。現將有關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廣西山口國家級紅樹林生態自然保護區被占用、破壞問題。2010年7月,合浦縣人民政府違規審批,同意合浦縣沙田鎮新港綜合發展有限公司占用紅樹林保護區范圍內的土地55.87公頃用于建設沙田碼頭倉儲、物流項目,并砍伐保護區紅樹林;2010年9月和12月,自治區林業廳在審核項目占用林地過程中把關不嚴,審核批準砍伐紅樹林,造成保護區內22.5公頃紅樹林被砍伐;自治區、市、縣海洋、國土等部門監管不力,導致新港綜合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批準在沙田碼頭倉儲、物流項目進行大量堆砂及海砂銷售,堆積海沙過程中掩埋紅樹林,對紅樹林生長環境造成破壞。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自治區林業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韋純良,合浦縣原縣長蔣達,北海市海洋局調研員羅星烈等3人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合浦縣副縣長何如青行政降級處分;給予自治區林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黃政康,北海市政協辦公室調研員黃海波,北海市林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時任合浦縣副縣長)陳振華,合浦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海洋局局長吳景安,合浦縣工商行政和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主任科員張炳賜,合浦縣人大辦主任科員李書龍,廣西山口紅樹林生態自然保護區管理處主任李武崢等7人行政警告處分;給予合浦縣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賴權昌,合浦縣國土資源局主任科員羅靖等2人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北海市財政局副局長陳潤龍行政記過處分;對北海市環境保護局局長宋毅進行誡勉談話。
二、違規調整茅尾海紅樹林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范圍問題。欽州市人民政府未能正確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未嚴格落實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在茅尾海自然保護區調整規劃過程中,為了使自然保護區范圍和功能區的調整與濱海新城的建設規劃相適應,在原調整規劃已經廣西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情況下,2014年5月未經請示,變更資質單位重新論證編制保護區范圍功能調整方案,以新方案附舊方案的評審結果上報。新舊方案調整保護區面積、占用比例等數據差異較大,大幅侵占了保護區的面積。自治區林業廳、環境保護廳在保護區范圍和功能區調整申報過程中,存在審核把關不嚴、工作不嚴謹的問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自治區政協常委、自治區農墾局副局長金大剛(時任欽州市副市長)行政警告處分,給予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副廳長粟定成行政警告處分,對自治區林業廳原副廳長韋純良進行誡勉談話(與占用、破壞廣西山口國家級紅樹林生態自然保護區、恭城縣海洋山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違法采礦污染環境等問題一并處理,合并執行黨內警告處分)。給予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重金屬污染防治處調研員(時任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自然生態和農村保護處副調研員)蔣波行政警告處分。對自治區林業廳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處處長蔣迎紅進行誡勉談話(與恭城縣海洋山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違法采礦污染環境問題一并處理,合并執行行政警告處分)。對欽州市林業局局長、黨組書記龐東進行誡勉談話。責成欽州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做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三、恭城縣海洋山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違法采礦污染環境問題。在海洋山自治區級保護區調整確界未完成的情況下,自治區林業廳分別于2012年、2014年、2015年違規為保護區內相關礦產企業出具采礦區與海洋山保護區不存在重疊或不在保護區范圍的文件;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審核把關不嚴,為有關采礦企業審批發放采礦權證,致使海洋山內3個采礦企業獲得了采礦許可證。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林業廳和桂林市恭城縣國土、林業等部門履職不到位,未能對保護區進行有效監管,致使相關采礦單位在保護區內違規采礦,破壞林地生態,造成較大損失。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田鳳鳴黨內警告處分,給予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處副處長潘文好行政警告處分。對自治區林業廳原副廳長韋純良進行誡勉談話(與占用、破壞廣西山口國家級紅樹林生態自然保護區、違規調整茅尾海紅樹林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范圍等問題一并處理,合并執行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林業廳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處處長蔣迎紅行政警告處分(與違規調整茅尾海紅樹林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范圍問題一并處理,合并執行行政警告處分)。桂林市、恭城縣對22名相關責任人員作出了處理,其中黨政紀處分6人,誡勉談話等問責16人。責成桂林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責成恭城縣人民政府向桂林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責成恭城縣國土局、林業局和環保局向縣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四、河池市鉛冶煉落后工藝和裝備淘汰工作不力、環境污染嚴重問題。2012年龍江河鎘污染事件后,河池市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委等部門對國家和自治區淘汰落后產能政策把握不準,違規同意采用落后工藝、裝備的企業復產;2012至2016年,未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時間節點完成淘汰落后工藝和裝備及搬遷入園工作,企業周邊土壤重金屬超標嚴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指導、推進和督促檢查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副主任侯剛進行誡勉談話,給予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節能處處長索申敬行政警告處分,給予自治區糖辦副主任李文綱(時任河池市副市長)行政警告處分。給予南丹縣委書記韋永山(時任河池市工業和信息化委黨組書記、主任)黨內警告處分,對政協河池市委員會委員聯絡工作辦公室主任歐成芳(時任河池市工業和信息化委黨組成員、副主任)進行誡勉談話,給予河池市工業和信息化委黨組成員、副主任劉永雄行政警告處分。對河池市環境保護局原副局長梁文峰等6人分別給予行政記過、行政警告處分。對宜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環境保護局以及金城江區環境保護局、南丹縣環境保護局等部門的韋李明、謝松文等20名責任人員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行政記過和行政警告處分。責成河池市委、市人民政府分別向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書面檢查。責成河池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局分別向河池市黨委、河池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書面檢查。責成金城江區委、區人民政府,宜州區委、區人民政府,南丹縣委、縣人民政府分別向河池市委、河池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書面檢查。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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