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污染物排放量的監測難度大,為什么不按資源使用量(如用水量)或產品銷售收入征收環境保護稅?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資源使用量或產品銷售收入與其污染物排放量有一定關系,但不是完全正相關。如工業企業與服務型企業用水量相同,但工業企業排放的污水中所含污染物種類多、污染程度高,而一般服務企業排放的污水中所含污染物種類、數量較少。再如,企業的產品生產銷售量不變,但可以采取設備更新、技術改造等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因此,以資源使用量或產品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難以對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減少污染物排放起到直接調節作用。
15.為什么對企業超標和達標排放的大氣、水污染物都要征收環境保護稅?
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損害,與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有關。為加強污染防治,減少污染物排放,2003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明確按污染物排放總量征收排污費,即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征收排污費;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在排污收費額基礎上加倍收取。
與現行排污費制度相銜接,環境保護稅針對大氣、水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征收,即不管是達標排放的污染物還是超標排放的污染物都要征稅。但由于達標排放的污染物所含污染當量數少,從而可以少繳稅;超標排放的污染物所含污染當量數多,從而需要多繳稅。這種政策處理,有利于促進企業、單位改進工藝、減少污染物排放。同時,考慮在環境保護法中已明確對超標排放污染物予以行政處罰,所以,在本法中未再規定對超標排放污染物予以加倍征稅。
16.為什么對超標排放的污染物不加倍征稅?
考慮到對超標排放污染物應根據《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稅收不應具有懲罰性質。因此,對超標排放的污染物在稅法中沒有設置加倍征稅規定。
現行《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對超標、超總量排污的行為規定了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如《水污染防治法》明確,對超標、超總量排污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由環保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關閉。征收環保稅不免除納稅人環境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17.污染物排放量的計算方法比較復雜,實踐中如何操作?
如何真實、準確地監測和計算污染物排放量,是環境保護稅征管中的難點問題。為解決好該問題,結合排污費多年征收的實踐經驗,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其排放量占全社會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80%左右)全部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按自動監測數據計算排污量。二是企業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計算。要大力推行政府向社會購買監測服務,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的監測服務,解決一些市、縣環保部門監測能力不足的問題。三是對不具備測條件、無法實際監測排放量的,按照排污系數法、物料衡算方法和抽樣測算方法計算排放量。相關計算方法由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18.為什么只對每一排放口應稅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排在前3項或前5項的污染物征稅?
污水和廢氣中所含污染物種類較多,從監測技術和成本考慮,難以將每一排放口的所有污染物都納入征稅范圍。對每一排放口應稅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排在前3項或前5項的污染物征稅,已覆蓋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起到促進污染物減排的作用。同時,考慮到各地污染減排的特殊需要,環境保護稅法給地方一定授權,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19.環境保護稅的稅率是如何確定的?
按照2014年9月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于2015年6月底前,將大氣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費標準分別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2元和1.4元,即在2003年基礎上上調1倍。同時,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按高于上述標準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污染減排和環境保護。目前各地實際執行的排污費標準差異較大,大部分省份按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執行,有7個省、直轄市調整后的收費標準高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其中,北京調整后的收費標準是最低標準的8—9倍;天津調整后的收費標準是最低標準的5—7倍;上海分三步調整至最低標準的3—6.5倍;江蘇分兩步調整至最低標準的3—4倍;河北分三步調整至最低標準的2—5倍;山東分兩步將大氣污染物收費標準調整至最低標準的2.5—5倍;湖北分兩步調整至最低標準的1—2倍。
為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制度的平穩轉移,環境保護稅以現行大氣、水污染物排污費標準作為稅額下限。同時,按照稅收法定原則,為避免地方裁量權過大,對環境保護稅設定了稅額上限,為最低稅額標準的10倍,即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1.4元至14元。應稅大氣、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參考排污費征收標準,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參考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對固體廢物和噪聲實行固定稅額。其中,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標準為每噸5元—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標準為每月350元—11200元。
20.環境保護稅法規定了哪些暫予免稅情形?
環境保護稅法規定了5項暫予免稅的情形:一是為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業生產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予免稅。但鑒于規模化養殖對農村環境影響較大,需要區別不同情況予以征免稅,所以未將其列入免稅范圍。二是考慮到現行稅制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種對機動車的生產和使用進行調節,對促進節能減排發揮了積極作用,因此,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免征稅。三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達標排放污染物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免繳排污費,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對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達標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予免稅。四是為鼓勵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減少污染物排放,對納稅人符合標準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暫免征稅。五是國務院批準暫免征稅的其他情形。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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