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政府印發《山東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辦法》明確要求,化工園區要具備集中統一的污水處理設施。化工園區污水處理出水水質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9819-2002)一級A標準規定的指標要求及有關地方標準要求。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達到100%。設有集中的安全、環保監測監控系統。全文如下: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山東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0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化工園區布局,提升化工園區本質安全水平,促進轉型升級、提質增效,加快實現新舊動能轉換,結合我省化工產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化工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指以化工產業為紐帶形成的生產加工體系匹配、產業聯系緊密、原材物料互供、物流成熟完善、公用工程專用、污染物統一治理、安全設施配套、資源利用高效、管理科學規范的產業聚集區。
第三條省化工產業安全生產轉型升級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化工專項行動辦)負責組織協調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園區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則
第四條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園區總體發展規劃與所在市和縣(市、區)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符,產業布局符合國家、區域和省、市產業布局規劃要求。
第五條集約集聚,循環高效。按照產業鏈條布局產業發展,堅持上下游關聯配套,發展循環經濟,實現能源高效利用。
第六條安全環保,綠色發展。園區安全環保管理完善,本質安全和環境保護水平較高,實施責任關懷,實現綠色發展。
第七條配套完善,設施共享。園區基礎設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具有較高信息化水平和較強公共服務能力。
第三章認定標準
第八條園區認定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建成區連片面積在5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規劃連片面積在8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區面積在3平方公里以上。
(二)已編制總體發展規劃,并與所在市或縣(市、區)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符,滿足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山東省渤海和黃海海洋生態紅線等相關要求。
(三)具有批準時效期內的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和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
(四)遠離所在城市主城區,不處于主城區主導風向上風向。
(五)園區內企業生產、儲存裝置與學校、醫院、居民集中區等敏感點的距離符合安全、衛生防護等有關要求(市或縣〈市、區〉政府已編制規劃并承諾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搬遷的,視為符合條件)。
(六)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集中供熱(不需要供熱的特色園區除外)。
(七)具備集中統一的污水處理設施。化工園區污水處理出水水質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9819-2002)一級A標準規定的指標要求及有關地方標準要求。園區入河(入海)排污口的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污水排放不影響受納及下游水體達到水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目標。
(八)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達到100%。
(九)設有集中的安全、環保監測監控系統。
(十)按環評批復要求設有地下水水質監測井并正常運行。
(十一)當年度沒有受環保限批、掛牌督辦,以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項。
(十二)根據規劃建設的產業情況和主要產品特性,配備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消防設施和力量。
第九條按照《山東省化工園區評分標準》(以下簡稱《評分標準》),對園區的規劃布局、公用基礎設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等方面進行細化賦分,認定園區總評分應在60分及以上。
第四章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園區管理部門按照隸屬關系向園區所在縣(市、區)或市政府提交園區認定相關材料。主要包括:
(一)園區基本情況;
(二)園區依法實施規劃管理的證明文件。包括:《化工園區總體發展規劃》《化工園區產業發展規劃》等規劃和批復文件;
(三)園區依法用地的證明文件;
(四)園區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查文件,或者跟蹤評價報告書及審查文件;
(五)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報告及批復文件;
(六)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及批復文件;
(七)園區公用基礎設施配套情況。包括園區內的道路、管網(水、電、氣、物料)、供熱、污水處理、消防、通信、監測監控系統等基礎設施竣工驗收文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八)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九)其他需要提報的材料。
第十二條縣(市、區)政府或市政府組織對園區管理部門提報材料進行審核,并按照《評分標準》進行打分,將符合認定標準要求的園區以正式文件逐級審核報送上級政府,并抄送上級化工專項行動辦。
第十三條省化工專項行動辦收到市政府園區認定申報材料后,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專家進行復核,對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進行現場核查,并按照《評分標準》進行打分。
第十四條省化工專項行動辦綜合全省化工產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打分情況,確定擬認定園區名單,報省化工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研究。
第十五條擬認定園區經省化工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省政府研究確定并予以公布。
編輯:程彩云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