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四川省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機制加強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的規定》,其中,“招標人可以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中標候選人”的做法引起了很多爭議。
"上月,四川省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機制加強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的規定》,其中,“招標人可以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中標候選人”的做法引起了很多爭議。筆者看來,這并非長效的解決方案,只是政府在向公平、公正道路上努力而做的一種嘗試。"
其實早在兩年前,某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搖出中標人”一事就引起了業界熱議。
在這起事件中,交易中心先通過搖號方式,從代理機構庫中隨機抽取了一家代理機構,代理某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隨后,評標委員會評審選出了4名中標候選人并推薦給采購人。最后,采購人從4名候選人中抽取了1家中標人。
隨機抽取的辦法用在中標人選擇上,合法嗎?這種方式真的能遏制招投標領域的腐敗?《中國政府采購報》當時邀請了業內專家探討可否“搖出中標人”,各方觀點如下:
為什么要選擇“搖中標人”?
?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 何紅鋒
搖號確定中標人,這一現象在建設工程領域已經有很悠久的歷史。最早采用這一方法的應該是我國改革開放最前沿之地深圳,其在上世紀90年代就開始實行了。
2000年以前,我國建設項目招標普遍采用綜合打分法,價格分一般以按照定額編制的標底為基準價,如果投標人的報價等于標底,價格分得滿分,與標底有偏差則相應扣分。其他的評價因素或者很主觀,或者在短期內不會發生變化。按照這樣的評標方法,標底應當是招標人最希望的價格,且價格分是一個可能有較大變化的得分項。但當年的定額普遍高于市場價,導致不管什么樣的施工企業承包施工項目,均能獲得較大利潤。因此,承包商想方設法獲知標底,包括采取行賄等違法犯罪手段。為了遏制這類腐敗,搖號確定中標人的方式誕生了。
顯然,搖號方法違背了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所倡導的公平競爭原則,但與黑箱操作確定中標人相比,仍有其價值。至少施工企業不會把主要精力放在公關上,領導也放棄權錢交易的機會。
進入本世紀,單純以標底為基準價的評標方法發生了很大變化。但變化主要體現在評標基準價的確定上,等于基準價則得分最高的辦法仍未變化,這意味著價格依然不是競爭因素,如何達到或接近基準價才是關鍵。雖然,有地方也推行過低價中標法,但現實情況是,低價中標的企業往往不好好履行合同,且招標人缺乏對中標企業的約束辦法,最后不得不給施工企業高于合同價的工程結算款。這使得有的地方“被迫”重新走上搖號確定中標人之路。
其實,解決上述問題的辦法是,在招標中明確競爭內容,比較常見的是價格競爭。但實行價格競爭需構建完善的社會,特別是投標人誠信機制。同時,司法體制中應設置對違約行為的嚴厲制裁措施。
與法定評標方法不符
? 政府采購專家 宋雅琴
無論是隨機抽取代理機構還是中標供應商,都是違法的。我們理解該公共資源交易部門使出“殺招”,是面對現實中官商關系做出的無奈之舉,但如此做法越俎代庖,違反法律規定,也讓人對這類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監管能力深感擔憂。
事實上,“搖出中標人”事件涉及的問題是評標方法的選擇。政府采購法律體系明確規定了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的評標辦法。其中前者是通過對比投標人的報價確定中標候選人,后者則是對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綜合打分,而隨機抽取,并不符合這兩種評標辦法。
我們理解監管部門的出發點,但針對現實問題,應先檢查現行的監管工作是否認真、全面、嚴格貫徹了有關法律法規,是不是切實履行了監管職責,而不是動輒在法律體系之外自由創新,將法治精神拋到九霄云外。
勿以“公正”名義“懶政”
? 新華通訊社辦公廳政府采購處 臧鵬
近年來,為防范政府采購領域腐敗,很多地方在公開招標活動中推行“隨機抽取中標法”,此類做法,看似通過隨機實現公正,實則存在較大違規問題和懶政嫌疑。
從采購人角度看,此類做法屬于典型的“重程序,輕結果”。隨機抽取的結果不能代表供應商優劣水平,采購人無法“擇優錄取”,如高價者中標,“買單”的自然是財政資金。隨機抽取過于強調程序限定,忽視了對采購需求、履約驗收和結果評價的管理,有悖于我國政府采購從程序導向型向結果導向型的改革方向。不僅嚴重影響采購人實施采購的效率和效果,也會降低政府采購的社會滿意度。
從評標委員會角度看,此類做法擅自變更了評委會職責。中標候選供應商排序是評標委員會按照既定“游戲規則”,依據專業知識做出的優劣判斷,而在“隨機抽取”模式中,評審專家只參與資格性審查和符合性審查,比較和評價這一重頭戲交由“隨機”主導,一方面剝奪了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賦予評標委員會的職責,另一方面無法體現專家在專業評審中的優勢作用。
從供應商角度看,此類做法將嚴重影響投標質量及履約效果。隨機抽取中標者,拼的不再是實力而是運氣,供應商可能不再專注于投標內容,因為投標方案做得再好,對提高中標概率并無實際幫助。根據“理性經濟人假設”,供應商欲在隨機抽取模式中獲利,可能出現的情形有二:其一,供應商之間通過圍標、掛靠等,提高抽中幾率;其二,供應商提高報價并減少履約成本,以期抽中后利益最大化。這兩種情形均與我國政府采購“物有所值”目標相違背。
隨機抽取法的設計初衷是防范腐敗,讓采購人和評審專家置身事外即可避嫌。但實際上,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有其特定的職責和作用,亦是政府采購是否能夠實現“物有所值”目標的關鍵角色,如果簡單粗暴地用“置身事外”辦法來解決,那么其職責缺失導致的資金流失和履約損失將由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來買單。因此,我個人認為,法定責任不應置于身外,應盡義務無嫌可避,勿用“公正”名義實施“懶政”,嚴格依法依規操作才是正道。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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