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強環境監察工作。上收市縣兩級環保部門的環境監察職能,由省級環保部門統一行使。配強省環境保護廳專職負責環境監察的領導,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加強省環境保護廳環境監察內設機構。建立環境監察專員制度,按區域設置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負責協助環境監察專員處理日常事務。環境監察專員統籌區域內環境監察工作人員開展環境保護日常駐點監察和重點督察,環境監察專員或其委托的環境監察人員列席區域內市縣兩級黨委和政府涉及生態環保相關議題的重要會議。根據省委安排,經省政府授權,省級環保部門對省有關部門、市縣兩級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執行情況,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環境監察情況提出實施行政約談、掛牌督辦、區域限批等環境管理措施,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監督檢查結果,實現環境監察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
3.調整環境監測管理體制。省級環保部門統一負責全省及各設區市、縣(市、區)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工作,實行生態環境質量省級監測、考核。現有設區市環境監測機構調整為省環境保護廳駐市環境監測機構,名稱規范為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例如:江蘇省南京環境監測中心),由省級環保部門直接管理,人員和工作經費由省級承擔;領導班子成員由省環境保護廳任免;主要負責人任設區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成員,事先應征求設區市環境保護局意見。省級和駐市環境監測機構主要負責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工作。
現有縣(市、區)環境監測站主要職能調整為執法監測,隨縣(市、區)環境保護局一并上收到設區市,名稱規范為××市××環境監測站,由市級承擔人員和工作經費,具體工作接受縣(市、區)環境保護局領導,支持配合屬地環境執法,形成環境監測與環境執法有效聯動、快速響應,同時按要求做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相關工作。設區市環境保護局可根據實際對縣(市、區)環境監測站進行整合,組建跨區域環境監測站。
4.加強市縣兩級環境執法工作。環境執法重心向設區市、縣(市、區)下移,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強化屬地環境執法。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規范設置環境執法機構。設區市環境監察局(支隊、總隊)名稱規范為市環境執法局;縣(市、區)環境監察局(大隊)隨縣(市、區)環境保護局一并上收到設區市,名稱規范為××市××環境執法局,由市級承擔人員和工作經費。在鄉鎮(街道)按區域設置環境執法機構,配備與職責任務相適應的人員。設區市環境保護局統一管理、統一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縣(市、區)環境執法力量,通過調整結構優化執法力量,確保一線執法工作需要,可根據實際對市轄區環境執法機構進行整合,組建跨區域、跨流域環境執法機構。依法賦予環境執法機構實施現場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條件和手段。
(三)加強環保機構和隊伍建設
1.加強環保機構規范化建設。在不突破地方現有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的前提下,統籌解決好體制改革涉及的環保機構編制和人員身份問題,加強環保隊伍建設,保障環保部門履職需要。環保機構編制根據職能調整情況和工作需要,合理統籌確定。市縣機關精簡人員重點充實一線環境監管執法力量。環境監察所需編制通過省內調劑等辦法解決,人員和工作經費由省級承擔。
目前仍為事業機構、使用事業編制的環境保護局(分局),要結合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逐步轉為行政機構、使用行政編制。
規范和加強環境監測機構建設,強化環保部門對社會監測機構和運營維護機構的管理。
健全完善園區、鄉鎮(街道)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落實園區、鄉鎮(街道)環境保護職責,明確網格監管單元、監管對象、監管職能,明確承擔環境保護責任的機構和人員,確保責有人負、事有人干。各縣(市、區)和鄉鎮(街道)要統籌行政事業人員,并通過購買服務聘用人員的方式,按照蘇南、蘇中、蘇北各鄉鎮(街道)分別配備8人、6人、4人以上的專門巡查人員,加強一線環境巡查監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農村環境治理體制機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
2.加強環保能力建設。按照國家出臺的環保監測監察執法等方面規范性文件,全面推進環保監測監察執法能力標準化建設,加強人員教育培訓,提高隊伍專業化水平。加強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能力建設,妥善解決監測機構改革中監測資質問題。健全執法責任制,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嚴格規范和約束環境監管執法行為。將環境執法機構列入政府執法部門序列,配備調查取證、移動執法等裝備,統一環境執法人員著裝,保障一線環境執法用車。繼續強化核與輻射安全監測執法能力建設,統籌核與輻射監管機構建設,形成完善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體系。
3.加強黨組織建設。認真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把全面從嚴治黨落到實處。在設區市環境保護局設立黨組,接受設區市黨委領導,并向省環境保護廳黨組請示報告黨的工作。設區市環境保護局黨組報市委組織部門審批后,可在縣(市、區)環境保護局設立分黨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市縣兩級環保部門基層黨組織接受所在地方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和本級環境保護局黨組指導。設區市紀委派駐環境保護局紀檢組的設置,由省環境保護廳商省紀委機關同意后,按程序報批確定。
(四)建立健全高效協調的運行機制
1.完善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環境保護委員會(可與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合并),黨委及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任主任,政府分管同志任副主任,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統籌協調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研究解決本地區環境保護重大問題,強化綜合決策,形成環境治理和監管合力。日常工作由同級環保部門承擔。
2.加強跨區域跨流域環境管理。積極探索按流域設置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跨地區環保機構,有序整合不同領域、不同部門、不同層次的監管力量,增強流域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合力,實現流域環境保護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環評、統一監測、統一執法。及時研究總結推廣太湖、白馬湖流域綜合治理與執法監管經驗。根據區域流域特點和駐市環境監測機構綜合能力,省環境保護廳可指定駐市環境監測機構承擔跨區域跨流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職能。
省環境保護廳牽頭建立健全區域協作機制,推行跨區域跨流域環境污染聯防聯控,加強跨區域跨流域聯合監測、聯合執法、交叉執法、生態補償,積極推動跨區域跨流域環境問題解決。
鼓勵各設區市黨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圍內按照生態環境系統完整性實施統籌管理,按照“五統一”要求,整合設置跨市轄區的環境執法和環境監測機構。
3.強化環保部門與相關部門協作。各級環保部門應為屬地黨委和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責任提供支持,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提供監測支持。設區市環境保護局要協助做好縣(市、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統籌謀劃和科學決策。省環境保護廳駐市環境監測機構要主動加強與屬地環保部門的協調聯動,參加其相關會議,為市縣兩級環境管理、執法、監測提供支持。目前未設置環境監測機構和環境監測機構能力不足的縣(市、區),其環境監測任務由設區市環境保護局整合現有縣級環境監測機構承擔,或由省環境保護廳駐市環境監測機構協助承擔。加強各級環保部門與公安、國土資源、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衛生、安監、水利、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金融監管、電力、氣象等相關機構的聯動執法、應急響應,協同推進環保工作。健全環境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協同配合、案件移送、強制執行等方面規定,加強環保部門與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的溝通協作。
4.實施環境監測執法信息共享。省環境保護廳要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與環境執法信息共享機制,負責牽頭建設、運行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傳輸網絡與生態環境大數據平臺,完善省市縣三級環境信息網絡,構建環保業務專網安全防護體系,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保障全省生態環境數據存儲、高效運算和安全傳送,實現與市縣兩級政府和環保部門互聯互通、實時共享、成果共用。建立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信息發布機制,統一發布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完善監督保障制度。各級環保部門應將監測監察執法等情況及時通報屬地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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