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標中存在的“低價中標”現象,導致在最低價中標的競爭中,呈現良者退出和劣者胡來的困局。這已經成為企業提升產品質量的突出障礙,亟待治理和規范。而在基建和地產行業。最低價中標往往使承建商無利可圖甚至賠本吆喝,承建商的應對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惡意拖欠薪酬等。最低價中標往往從單純的經濟糾紛,發酵成社會問題。
87號令要求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報價提供說明或證明其合理性,勢必對最低價中標的現象帶來一定遏制,“餓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業主”現象有望得到改善!
新《招標投標法》:“第一名”不一定中標!!
改動:最重要的第五十五條
現行條例: 必須確定排名第一的為中標人!!
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修改草案: 在中標候選人中甲方自行選定中標人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或者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并明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不能作為中標人的情形和相關處理規則。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自行確定中標人的,應當在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中,說明其確定中標人的理由。
意思是說
1、第一名不一定中標。
2、甲方有權決定第二名或第三名中標。
“環評資質”再見!
國務院發布《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進行了修改。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決定》對現行條例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
其中一點要求,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優化服務。明確審批、備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進行相關的技術評估,均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并要求環境保護部門推進政務電子化、信息化,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網上審批、備案和信息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82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2017年6月21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17年7月16日
決定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刪除對環評單位的資質管理規定;
二是將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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