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決定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刪除對環評單位的資質管理規定;
二是將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三是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報批時間由可行性研究階段調整為開工建設前,“串聯改并聯”,具體報批時間由建設單位根據自身情況靈活掌握;
四是取消行業主管部門預審、水土保持方案預審等環境影響評價的前置審批;
五是將環境影響評價和工商登記脫鉤,落實“證照分離”要求;
六是取消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刪除條例關于試生產的規定;
七是取消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審批,改為建設單位依照規定自主驗收。
與舊版《條例》相比,新《條例》主要在以下幾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是刪除"環評單位資質"條款,取消了資格證書審查制度的要求;
二是取消竣工環保驗收行政許可,將竣工驗收的主體由環保部門調整為建設單位;
三是增加“不予審批情形”條款,明確環評審批要求;
四是明確環境影響技術評估法律地位;
五是取消“試生產期間要求”;
六是進一步加大了違法處罰和責任追究力度。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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