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分類管理名錄配套文件是否還執行的回復
來信:
2017年9月1日將執行新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請問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3號)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配套文件(公告2015年第67號)是否還執行?
回復:
你發給我部網站“部長信箱”的“原分類管理名錄配套文件是否還執行”的來信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來信中提及的“環境保護部公告2015年第67號”(以下簡稱《公告》),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6號)施行的配套規范性文件,其執行效力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以下簡稱《名錄》)的施行不存在直接關聯。《公告》現行有效直至作出修訂或廢止決定。《公告》中第二和第三個配套文件,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適用的評價范圍類別規定》和《應當由具備環境影響報告書甲級類別評價范圍的機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目錄》,由于涉及到資質等級和類別對應的具體項目類別,在執行中會受到《名錄》的影響。根據《公告》規定,資質類別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資質類別”和“環境影響報告表資質類別”所對應的建設項目,分別是指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自2017年9月1日起,鑒于《名錄》對部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作出了調整,也將連帶造成《公告》執行效果產生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適用的資質類別可能發生變化,但不影響《公告》的執行。如,按照現行分類管理規定,某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機構應具備《公告》規定的相應“環境影響報告書資質類別”。2017年9月1日以后,按照《名錄》規定,該項目調整為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機構只要具備《公告》規定的“環境影響報告表資質類別”即可。二是《名錄》中極個別涉及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新增(或擴大范圍)的項目類別(主要涉及方便食品制造、療養院、頁巖油和砂巖氣開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處置及利用等),未在《公告》中明確規定適用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資質類別”,但由于資質類別劃分較為寬泛,在實際工作中還是較易進行區分的。我部也將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有關問題加以明確或適時對《公告》作出補充規定。以上供你參考。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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