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平臺公司在我國已有二十多年的歷史,對推動我國城市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出現了債務規模大、融資成本高、效率低下、權力尋租等問題。本文提出用PPP模式對平臺公司進行改革的方案,按照“先政府后平臺、先債務后項目、先存量后增量”的思路,并堅持“分類實施”的原則,逐步實現平臺公司與政府脫鉤,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一、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的界定
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中,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的界定為“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并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財政部、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下發的《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中,進一步明確“納入清理范圍的融資平臺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并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根據國發19號文和財預412號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以下簡稱平臺公司”)具有三個特征:一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出資設立,出資方式有財政撥款、注入土地、股權投資等;二是承擔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融資”功能;三是具有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如建設投資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行業性投資公司等。
二、平臺公司分類
從主營業務范圍及經營區域的角度,可將平臺公司分為以下四類:
(一)綜合平臺
如各地城投公司、城建公司等。這類平臺一般承擔所在城市的建設財政職能,還是所在行政區域內重大項目的融資主體、項目建設主體和公用事業的運營管理主體。綜合平臺在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領域已經積累綜合優勢,融資成本低、組織項目建設的效率高、運營管理能力強。
(二)行業平臺
如各地的保障房公司、水務公司、軌道公司等。這類平臺是城市建設中某一特定領域的融資、建設與運營主體,同時承擔所在行業的部分管理職能。行業平臺一般具有自己的施工、運營隊伍,專業技術優勢明顯,組織項目建設的效率高、運營管理能力強,在其領域具有明顯優勢。
(三)園區平臺
如各地園區開發公司、產業園投資公司等,類似園區內的城投公司。園區平臺一般承擔相應園區的基礎設施融資、建設與運營,參與招商引資以及政府授權的公共服務職能。
(四)空殼平臺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后,各地成立了一些資產規模少、治理結構不規范、綜合能力弱的區縣級平臺。部分公司主要承擔安排干部、分流編制人員、處理不良資產的作用,對地區基礎設施開發建設起到的作用較小。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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