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指 TN 去除效率<20%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4. TP 削減效率(6 分)
其中:
A:指 TP 去除效率≥80%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B:指 70%≤TP 去除效率<80%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C:指 60%≤TP 去除效率<70%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D:指 50%≤TP 去除效率<60%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E:指 TP 去除效率<50%對應的污水處理總量。
(三)污泥處置(15 分)
考核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量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累計數據。
其中:
A:指污泥資源化利用的量,包括土地利用、建材利用;
B:指焚燒的量;
C:指達到衛生填埋標準并進行衛生填埋的量;
D:指其它處置(含應急處置)方式的量;
E:指不知去向的量。
(四)監督管理(20 分)
監督管理指標分值按“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上報分值和水質化驗管理分值加和計算。
1.數據上報管理(8 分)
數據上報管理得分=在建項目得分+運行項目得分
其中,上報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在建項目得分、運行項目得分最小值為 0。
2.水質化驗管理(12 分)
A:指 COD 水質化驗上報率;
B:指 BOD 水質化驗上報率;
C:指 SS 水質化驗上報率;
D:指 NH3-N 水質化驗上報率;
E:指 TN 水質化驗上報率;
F:指 TP 水質化驗上報率。
其中,上報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取各指標項實報期數與應報期數之比。在專項檢查、抽查中,發現上報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現象的,每一項扣 4 分,直至將總分 20 分全部扣凈。
(五)進步鼓勵(5 分)
1.總得分鼓勵(1 分)
本省(區、市)當期考核時,按(一)至(四)項得分之和與上一年度同期同口徑相比,進步的得 1 分,相同的得 0.5 分,退步的不得分。
2.區域排名鼓勵(2 分)
各省(區、市)在各自分區內進行考核排名,按(一)至(四)項得分之和的名次與上一年度同期同口徑的排名相比,進步的得 2分,相同的得 1 分,退步的不得分。
按《中國水資源公報》年降水量將 31 省(市、區)劃分為 4 個 區域,見下表。
3.全國排名鼓勵(2 分)
各省(區、市)在全國進行考核排名,按(一)至(四)項得分之和的名次與上一年度同期同口徑的排名相比,進步的得 2 分,相同的得 1 分,退步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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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洪翩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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