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浙江省環境監測中心、杭州市環境檢測科技有限公司主編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出水水質檢測與結果評價導則》(以下簡稱“水質檢測與結果評價導則”)正式發布。
水質檢測與結果評價導則是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兩美”浙江和“五水共治”總體戰略部署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意見》(浙政辦發[2015]86號)工作要求,進一步規范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出水水質檢測與結果評價程序,經調查研究和實踐總結,在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水質檢測與結果評價導則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浙江省環境保護廳聯合提出并歸口。
水質檢測與結果評價導則主要由水質檢測,檢測結果報送,檢測結果評價,檢測結果評價應用等章節組成。其中最困擾的用“五項指標”還是用“七項指標”評價有了定論:
3.1.9自行檢測、委托檢測和監督性抽測宜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973,以下簡稱DB33/973)相關要求進行排放檢測和達標評價,具體如下:
1)位于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周邊地區的治理設施,嚴格按DB33/973開展排放檢測和達標評價。
2)非位于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周邊地區的治理設施按DB33/973開展排放檢測和達標評價,其中糞大腸菌群指標可暫緩評價。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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