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下半年要對火電、造紙企業集中開展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運行維護污染治理設施,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臺賬記錄,及時上報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
加大對無證排污和不按證排污等行為的整治力度。根據違法排污情節輕重,依法采取按日連續處罰、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措施,嚴厲查處違法排污行為,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規范和加強在線監控的運行和監管。經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企事業單位自行在線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的依據。各地要根據區域污染物排放特點與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納入在線監控企事業的范圍,推動實現在線監控對所有固定污染源的全覆蓋。
(五)綜合運用市場機制政策。
對自愿實施嚴于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企事業單位,加大環保電價等價格激勵措施力度,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相關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排污許可制與擬開征的環境保護稅有機銜接,環境保護部門和稅務部門交換共享企事業單位實際排放數據與納稅申報數據,引導企事業單位按證排污并誠信納稅。排污許可證是排污權的確認憑證、排污交易的管理載體,企事業單位在履行法定義務的基礎上,通過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產生的污染物排放削減量,可按規定在市場交易。
(六)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督導申領排污許可證的企事業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及時公開自行監測數據,公布監管執法信息和不按證排污的企事業單位名單,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換平臺推送相關信息。建立有獎舉報制度,落實獎勵資金,鼓勵公眾舉報無證和不按證排污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快推進排污許可管理信息與環保舉報平臺信息共享。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排污許可制實施工作,切實做好組織領導、綜合保障、統籌協調和技術指導等工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的排污許可制推進計劃或方案,明確排污許可證申領時限、核發機關、申請程序等事項,并嚴格按照《暫行規定》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核發和管理。排污許可制推進計劃或方案要及時向社會公告并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要進一步完善法律顧問咨詢機制,暢通法規政策咨詢渠道,為排污許可制改革的順利推進提供法制保障。
(二)健全技術支撐體系。省環境保護廳要全面梳理和評估我省現有污染物排放標準,完善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根據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質量狀況適時修訂;建立健全基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行技術體系,推動企事業單位污染防治設施升級改造和技術進步;搭建環保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平臺,助力環保產業發展,培育和規范咨詢與監測服務市場。
(三)開展宣傳培訓。各地要加強對排污許可制相關政策、知識等的宣貫和解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政府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咨詢與監測機構開展專業培訓,強化企事業單位持證排污意識,引導社會公眾積極參與監督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
(四)嚴格督察問責。排污許可制落實情況是省環境保護督察巡查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未按照時限要求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的地方進行問責,對違規發放排污許可證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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