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辦法》修改的過程
2016年9月,我部啟動《辦法》修改工作。
2016年11-12月,我部先后多次組織相關司局、部分省級環保部門以及科研機構召開修訂工作座談會、調研座談會。
2017年1月,我部提出《辦法》修正案初稿。
2017年2月,向全國省級環保部門和部機關各部門征求意見,共收集意見32條,逐條分析研究,對《辦法》修正案進行修改完善。
2017年4月20日,部長專題會審議并原則通過《辦法》修正案,根據會議要求進行修改完善,形成《辦法》修正案(社會征求意見稿)。
四、《辦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此次《辦法》修改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突出問題,主要修改以下兩方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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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內容:將《辦法》第五條關于按日連續處罰的適用范圍進行調整,增加一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將“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的”修改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
修改理由:增加無證排污的情形,是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即將修訂出臺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具體舉措,也是許可證制度改革的客觀要求。修改“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主要是為了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相關表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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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內容:一是《辦法》第十條關于復查期限三十日的規定予以取消。修改后的第十條表述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之后,組織對排污者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的改正情況實施復查。二是取消《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關于再次復查的規定。
修改理由:復查期限三十日的規定影響按日連續處罰制度威力的發揮,也束縛執法人員的手腳,且沒有上位法的依據。復查期限取消后,執法人員無論何時去復查均可,就沒有必要規定“再次復查”了。取消復查期限和再次復查的規定,將對加大執法力度和簡化執法產生重大影響。
特此說明。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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