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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適用情形上看,2016年按日連續處罰的案件適用《辦法》規定的“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占72%;適用“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占11%;適用“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情形占2%;適用“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的”情形占1%;適用“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占 11%;適用《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情形占3%。
二、《辦法》修改的背景
(一)修改《辦法》是加大環境執法力度的迫切要求
2016年,全國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移送行政拘留和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五類案件的數量增長較快,但按日連續處罰的總體案件最少。按日連續處罰在實際中主要針對的是常規違法排污問題,特別是超標排污問題。自2015年實施以來,按日連續處罰案件數量波動不大,平均每月維持在50-60件,雖然2016年月均按日連續處罰案件量達到了80件,但是每個案件的平均處罰額度并沒有出現增長。按日連續處罰案件增長幅度相對較少,處罰力度保持不變。按日連續處罰手段沒用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威力和重要作用,主要原因是制度設計對于執行現實不匹配或者實施成本較高,需要對《辦法》進行修改,有利于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
(二)修改《辦法》是配合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行動的重要舉措
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行動已經在全國實施,目前工業企業達標率只約為70%,還有大量違法企業超標排污。要扭轉目前企業較大比例的超標現狀,使企業守法成為常態,必須加大執法力度,采取最嚴厲的手段懲治超標行為。現階段而言,要用足按日連續處罰手段,使超標排污企業付出高昂的經濟代價,進而逐步促使企業達標排放,推進企業守法。
(三)修改《辦法》是貫徹執行新法新規的迫切要求
《辦法》的制定主要是為了細化《環境保護法》59條的規定, 2016年《大氣污染防治法》對按日連續處罰的情形有了新規定,即將修訂出臺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將對按日連續處罰做出相應規定。目前,我部進行的以排污許可證制度為核心的環境管理制度改革客觀上需要強化違反許可證制度的處罰措施。因此,按日連續處罰的適用范圍需要根據新法新規的要求適當做出調整。
三、《辦法》修改的過程
2016年9月,我部啟動《辦法》修改工作。
2016年11-12月,我部先后多次組織相關司局、部分省級環保部門以及科研機構召開修訂工作座談會、調研座談會。
2017年1月,我部提出《辦法》修正案初稿。
2017年2月,向全國省級環保部門和部機關各部門征求意見,共收集意見32條,逐條分析研究,對《辦法》修正案進行修改完善。
2017年4月20日,部長專題會審議并原則通過《辦法》修正案,根據會議要求進行修改完善,形成《辦法》修正案(社會征求意見稿)。
四、《辦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此次《辦法》修改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突出問題,主要修改以下兩方面內容:
(一)調整適用范圍
修改內容:將《辦法》第五條關于按日連續處罰的適用范圍進行調整,增加一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將“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的”修改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
修改理由:增加無證排污的情形,是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即將修訂出臺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具體舉措,也是許可證制度改革的客觀要求。修改“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主要是為了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相關表述一致。
(二)取消復查期限三十日的規定
修改內容:一是《辦法》第十條關于復查期限三十日的規定予以取消。修改后的第十條表述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之后,組織對排污者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的改正情況實施復查。二是取消《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關于再次復查的規定。
修改理由:復查期限三十日的規定影響按日連續處罰制度威力的發揮,也束縛執法人員的手腳,且沒有上位法的依據。復查期限取消后,執法人員無論何時去復查均可,就沒有必要規定“再次復查”了。取消復查期限和再次復查的規定,將對加大執法力度和簡化執法產生重大影響。
特此說明。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
環保部部令 第28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周生賢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實施按日連續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者)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引導和督促排污者及時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第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等相關信息。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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