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生態保護特區。將鹽城珍禽、大豐麋鹿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中的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涉及的部分鄉鎮,整體從原有行政區剝離,設立獨立的生態保護特區,對其財政實行單獨核算與考核。泗洪洪澤湖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按同樣辦法設立相應的生態保護特區。
6.實施山水林田湖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深入推進綠色江蘇建設,開展珍貴用材樹種培育行動。加大土地綜合整治力度,扎實開展露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礦山復綠工作。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重大工程,切實加強自然濕地保護。到2020年,全省林木覆蓋率達到24%,新植珍貴用材樹種1億株,濕地面積不低于282萬公頃,自然濕地保護率達到50%以上,沿海圍墾灘涂生態用地比例不低于20%。
(五)進一步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力度。嚴格執行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促進環境守法成為常態。
1.健全地方環境法規和標準。加快修訂《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研究制定《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等地方法規或規章,出臺實施《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表面涂裝(家具制造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等一批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2.落實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進一步細化網格監管方案,落實定期巡查、問題查處、溝通反饋、監督考評機制,確保日常監管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真正把“環境監管網”織牢織密。對污染舉報居高不下、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情形的,嚴肅追究網格責任人責任,倒逼責任落實。
3.完善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進一步規范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受理程序,提高偵辦、鑒定、起訴、判決效率,依法從快從嚴從重打擊環境犯罪行為。鼓勵環境公益訴訟,設立公益訴訟基金,堅決維護公眾合法環境權益。
4.建立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將排污許可制作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為企業守法、部門執法、社會監督的主要依據,率先對火電、造紙、水泥行業核發排污許可證,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涉及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的許可證核發,2020年之前實現全覆蓋。
5.實施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2017年,首先推動鋼鐵、火電、水泥、煤炭、造紙、印染、污水處理廠、垃圾焚燒廠等8個行業的全面達標排放工作,強化排污單位達標排放、自行監測、定期報告、公開數據的法定義務,進一步完善環境監管長效機制。
6.加大環境違法行為聯合懲戒力度。完善企業環保信用評價體系,2017年6月底前出臺《江蘇省環保失信企業聯合懲戒辦法》,通過限制市場準入、限制融資行為、停止政府優惠政策、執行懲罰性水價電價等懲戒措施,進一步提高排污單位及其法人的環境違法成本。
(六)進一步深化環保制度改革。認真落實《江蘇省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和《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綜合改革方案》,突出加強環境經濟政策的激勵和約束,切實增強各類責任主體自覺治污的內生動力。
1.建立與污染物排放總量直接掛鉤的財政政策。各設區市、縣(市)根據轄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總量向省財政繳納費用。2016-2017年蘇南、蘇中、蘇北地區分別按每噸(總磷按每百公斤)1500元、1200元、1000元繳納主要污染物排放費用,2018年后逐步提高繳納標準。省財政根據各地減排任務完成和環境質量改善情況,向地方財政返還一定比例資金,返還和結余資金專項用于生態環境保護,并設立環境質量達標獎,切實做到多排多交、少排少交、獎罰分明。
2.深化水環境區域“雙向補償”制度。修訂《江蘇省水環境區域補償工作方案》,將全省補償斷面由66個提高到112個,有針對性地調整補償基數,進一步強化“誰超標、誰補償,誰達標、誰受益”的導向,筑牢防治跨界污染的經濟“閘門”。
3.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結合排污許可制改革,開展新、改、擴建項目排污權有償取得,現有排污單位逐步實現排污權有償取得。加快推進排污權交易,建立完善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體系。
4.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試點。從損害賠償典型案例入手,逐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著力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不合理局面。
5.推進綠色金融制度改革。建立省生態環境保護投資基金,發揮財政資金的“種子”作用,引導更多的金融和社會資本進入生態環保領域。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綠色產業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積極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運用保險工具促進環境風險管理。
6.推進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改革。抓緊出臺江蘇改革實施方案,真正落實地方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環保責任,增強環境監管執法的統一性、獨立性和權威性,統籌解決跨區域、跨流域環境管理問題,規范和加強環保機構隊伍建設。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委、省政府成立由石泰峰省長任組長、相關省領導任副組長的中央環保督察整改工作領導小組和“263”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整改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綜合協調組、責任追究組、整改督導組,負責具體推進、督促中央環保督察反饋意見整改落實。各地、各有關部門成立相應工作班子,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
(二)嚴肅責任追究。由省監察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等有關部門參加,對中央環保督察組移交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清單,進一步深入調查,逐一厘清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具體處理意見征得中央環保督察組(國家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同意后,向社會公開。
(三)扎實推進整改。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對照整改方案和具體問題整改措施清單,逐條認真落實,逐項對賬銷號,確保在規定時限內整改到位。要舉一反三,深挖環境問題背后的深層次原因,結合實施“263”專項行動,建立完善環保長效機制。對中央環保督察組前期交辦的信訪件,組織開展辦理情況“回頭看”,堅決防止問題反彈。全省整改情況要在整改方案印發后6個月內上報國務院,并通過中央和省級主要媒體向社會公開。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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