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單位:省太湖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省法制辦、省海洋漁業局、省林業局,太湖流域各設區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時限:立行立改,“十三五”期間取得明顯成效。
整改目標:到2020年,湖體高錳酸鹽指數和氨氮穩定保持在Ⅱ類,總磷達到Ⅲ類,總氮達到Ⅴ類,流域總氮、總磷污染物排放量均比2015年削減16%以上,確保飲用水安全、確保不發生大面積湖泛。
整改措施:
(一)認真落實國家新修編的太湖治理總體方案,編制實施“十三五”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行動方案及專項行動實施計劃,將重點工作任務分解到省有關部門和流域各地,納入年度治太目標責任書,嚴格考核,剛性兌現。加快修訂《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為太湖治理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進一步加大治太投入力度,創新投融資機制,吸引社會資金集中投向太湖治理。
(二)持續降低太湖上游地區工業污染負荷,制定產業轉型升級方案,大力調整宜興、武進等地產業結構,大幅削減化工、印染、電鍍等行業產能和企業數量。
(三)大幅削減流域氮磷排放總量。督促流域各地圍繞氮磷控制目標,編制實施主要入湖河流整治方案和年度工作計劃。建立嚴于全省的氮磷控制制度,2020年底前,尾水排入太湖水系的一級保護區內所有城鎮污水處理廠實施氮磷特別排放限值,二級保護區內縣以上城市污水處理廠實施氮磷特別排放限值。完善太湖流域水環境“雙向”補償機制,增加補償斷面,將總氮指標納入補償因子,全面提高補償標準,其中總磷指標補償標準提高至其他地區的2倍以上。
(四)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逐步將太湖一級保護區建成禁養區,全面關閉搬遷禁養區內所有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二級保護區實行畜禽養殖總量控制,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全面規范二、三級保護區內所有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養殖行為,取締所有非法和不符合規范標準的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將太湖一級保護區打造成生態循環農業基地,到2020年,化學農藥、化肥施用總量較2015年削減20%以上。嚴格控制網圍養殖面積,太湖網圍養殖面積控制在4.5萬畝以內,規范池塘循環水養殖,嚴格執行太湖流域池塘養殖水排放標準。
(五)提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水平。加快推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太湖流域率先實現行政村污水處理設施全覆蓋,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保障機制,提高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收集能力和運行效率,力爭一、二級保護區已建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率達到90%以上,其他區域已建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率達到80%以上。
(六)加大調水引流和清淤撈藻力度。實施科學調水引流,加快太湖水系流動,保障枯水期河道生態流量。推進望虞河西岸控制工程建設,安排財政專項資金給予支持,盡快完成各項前期工作,2017年啟動實施,2019年完工。把清淤撈藻作為“兩個確保”的長效手段,作為省財政重點扶持的項目,制定實施新一輪太湖清淤方案,開展長蕩湖等流域重點湖泊清淤工作。重點推進太湖藍藻、水草機械化打撈、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能力建設。提升湖泛巡查和處置能力,完善湖泛處置物資儲備。
三十七、部分地市對長江岸線開發利用管理粗放,鎮江市西口門砂石碼頭長期非法占用征潤州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的長江岸線。
責任單位:鎮江市委、市政府。
整改時限:2016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標:拆除西口門所有砂石碼頭。
整改措施:
(一)潤州區組建由區委書記和區長任總指揮、多部門共同參與的領導小組,2016年12月底,確保西口門所有砂石碼頭拆除到位。強化宣傳教育,做好相關干部和群眾的思想工作。
(二)組建鎮江市長江岸線管理委員會,出臺《鎮江市長江岸線管理暫行規定》《鎮江市岸線資源管理實施意見》,集中統一管理岸線資源,協調解決岸線資源利用重大問題。研究建立長江港口岸線利用的準入和評價體系,推進港口企業整合,鼓勵港口企業“一線多用”和貨主碼頭公共化經營,提高岸線資源利用效率。
(三)開展長江岸線建設項目普查,落實項目監管責任,依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三十八、洪澤湖、駱馬湖非法采砂問題屢禁不止,突破江蘇省生態紅線區域管控要求,對南水北調東線工程、飲用水源安全及湖泊水生態環境造成威脅。
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徐州、淮安、宿遷等設區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時限:2017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標:建立健全洪澤湖、駱馬湖“禁采”長效機制,不發生大范圍集中偷采行為。
整改措施:
(一)加強立法制規。加快修訂《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推進《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的立法工作,為加強河湖采砂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二)強化責任落實。進一步明確河湖采砂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推動沿湖各地加快建立政府負責、專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緊密配合的“禁采”工作機制。適時組織省級層面的明查暗訪,暢通群眾監督舉報渠道,對“兩湖”禁采履職不到位、非法采砂監管不到位、充當“保護傘”的有關單位和公職人員,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三)加大打擊力度。組織沿湖各級政府開展非法采砂集中整治行動,明確整治重點和要求。建立水利、交通運輸、公安、國土資源等部門的定期會商、信息共享、案件通報制度,加強“三無”船只和運砂船管理,適時采取聯合執法、區域執法和交叉執法方式,切實加強交界水域和夜間、惡劣氣候條件下的巡查執法,嚴厲打擊非法采砂行為,特別是暴力抗法以及黑惡勢力組織的非法采砂行為。對抓獲的非法采砂分子,依法處以14萬元至20萬元的行政罰款;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四)提升執法能力。加大對洪澤湖、駱馬湖“禁采”執法能力建設的投入,加快解決執法基地缺失、執法裝備不足、執法手段單一等問題。動態跟蹤滯留采砂船清理情況,及時掌握“兩湖”滯留采砂船的數量及分布,每季度開展統計通報。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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