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定量評價為主,以定性評價為輔。定性評價中,調整定性評價的指標比重。將“績效導向與鼓勵創新”和“可融資性”兩項指標作為核心指標,比重應達到60%(目前最高可達40%),且應增加這兩項指標的可比性細分指標(例如項目資本金比例指標),以便使評分結果更客觀。這兩項指標以外的其他指標權重應相應縮減。其他指標,應盡量提供依據和材料作為佐證,專家在定性評價打分時,應原則上依據材料進行評價,減少評分的主觀性。
3、在定量評價測算PSC值時,也要考慮和測算若采用傳統模式,政府一次性(或在建設期內分次)支出的資金,在采取PPP模式的全生命周期內的資金時間成本,包括通貨膨脹率、支出資金的合理回報率和折現率,并將其加入PSC值。
4、為鼓勵通過PPP模式引入技術水平高、運營效率高、服務能力強的社會資本,甚至通過PPP模式引導企業加強技術創新、服務創新,提高產出標準和服務水平,物有所值定量評價應以產出標準的提高為前提,以行業先進水平定位產出標準,設定業內公認較高,但又有社會資本可以實現的指標作為產出標準。在這一基礎上,即使PPP值大于PSC值,只要PPP值大于PSC值在可以接受的范圍內(例如不超過10%),并經過專家評審、政府決策等合法程序,認定采取PPP模式能夠有效提升項目的產出指標、運營效率和服務水平,即可以PPP模式運作該項目。
本書是筆者獨著的《PPP項目投融資——結構、模式與工具》的章節節選,該書將于2017年6月份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敬請關注。
作者簡介:
張繼峰,國家發改委PPP專家庫金融專家,財政部PPP專家庫財務專家,四川大學人權法律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云天新峰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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