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重慶市水利局了解到,重慶市首部關于村鎮供水建設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規——《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從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一新法規的出臺將直接影響重慶1838萬人使用村鎮供水的居民。《條例》的施行,不但為農村居民飲水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明確規定,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實行城鄉同一水價。
據悉,近年來重慶市加大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力度,已建成各類村鎮供水工程50.91萬處,供水入戶人口已達1838萬人,已形成場鎮以規模化供水為主,農村以小型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為主的村鎮供水格局。但村鎮供水的運行成本較高,部分村鎮供水水價高于城市供水水價。
如何解決水價機制不規范的問題?對此,《條例》明確要求,規模化供水工程的水價由政府定價,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價由政府指導定價或者供用水雙方協商定價。村鎮供水水價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示。《條例》要求,因供水揚程高、管網長等客觀原因造成村鎮供水水價高于城市供水水價的,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貼,以縮小城鄉水價差額,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實行城鄉同一水價。
《條例》明確了重慶市將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發展,逐步實現城鄉供水同管網、同水質、同水價、同服務。也就是說,村鎮居民也將能享受到和城市一樣的水質和服務。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工程現狀,《條例》還分類確定了供水水質標準。同時,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劃定村鎮供水水源保護區或者保護范圍,定期開展村鎮供水水源安全評估,制定落實村鎮供水水源保護和整治措施,確保水源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條例》規定,農村生活用水和生產用水實行分類計價。貧困區縣(自治縣)村鎮供水用電執行貧困縣農業排灌電價。貧困區縣(自治縣)脫貧及政策過渡期以后,村鎮供水用電價格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等。
附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
(2016年11月24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產權與管護
第四章 水源與水質
第五章 供水與用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村鎮居民飲用水條件,保障村鎮供水安全,維護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規范村鎮供水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村鎮供水、用水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城市供水工程管網覆蓋村鎮范圍內的供水、用水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村鎮供水,是指利用村鎮供水工程向村鎮居民和單位等用水戶供應生活用水和生產用水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村鎮供水工程,包括規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第四條 村鎮供水堅持城鄉供水一體化方向,實行政府主導與市場化運行相結合、生活用水優先與兼顧生產用水相結合、確保水質與保障水量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村鎮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礎設施。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村鎮供水發展目標,將其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落實所需資金。
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村鎮供水規劃,指導和監督村鎮供水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
市、區縣(自治縣)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村鎮供水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村鎮供水有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村村鎮供水相關工作。
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應當加強規范化建設,完善供水管理制度。
第七條 鼓勵研究、推廣應用村鎮供水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和供水水質。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村鎮供水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村鎮供水規劃應當根據城鄉統籌發展要求,與水源保護建設相結合,以城市供水和規模化供水管網延伸、更新改造和鞏固提升供水工程為重點,完善供水管網體系,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發展,逐步實現城鄉供水同管網、同水質、同服務。村鎮供水規劃應當與村鎮規劃、城市供水規劃等有關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村鎮供水工程建設以政府投入為主,鼓勵社會資本和受益群眾投資、捐資、投勞建設村鎮供水工程。
第十條 村鎮供水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村鎮供水規劃。
村鎮供水工程應當由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水利等有關部門審批或者核準。
第十一條 規模化供水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建項目法人,負責工程建設和建后運行管護。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以在完善管理辦法、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采取村民委員會、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者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組織工程建設,或者以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為單位集中組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村鎮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材料和設備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三條 村鎮供水工程由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組織驗收。
第十四條 對水壓要求超過供水管網正常壓力的建筑物,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水單位同意的技術方案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經建設單位會同供水單位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村鎮供水工程建設用地,按照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優先列入建設用地計劃,保證項目用地。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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