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青島正大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適用行政拘留移送案
一、案情簡介
2016年8月31日,即墨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青島正大有限公司進行夜查,發現廠外排污口有大量污水排出,水質渾濁,查看移動執法在線監測平臺,數據顯示該公司COD、氨氮正常,流量為零。執法人員由此懷疑該公司夜間偷排水污染物。即墨市環保局監測人員當即現場采取水樣,執法人員進入該公司污水處理站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廠內規范化排污口沒有污水排放。執法人員對該公司污染防治設施進行詳細檢查,發現該公司將生產廢水從污水處理中間工序SBR池的檢修管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網。經監測,該公司外排廢水總氮濃度為126㎎/L、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650㎎/L、氨氮濃度為83.8㎎/L,均超過了《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CJ343-2010)的規定標準。
二、處罰情況
(一)違法行為的認定
該公司將超標廢水從污水處理的中間工序SBR池的檢修管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網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且外排廢水均超過了《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CJ343-2010)規定排放標準。可以認定為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該行為屬于主觀故意。
(二)查處情況
暗管排污和其他逃避環境監管的方式排污,在《環境保護法》中屬于零容忍的違法行為,其行為違反了《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即墨市環保局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492060元,并依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拘留。
目前,該公司已按照要求改正了違法行為,并于2016年11月11日繳納罰款,行政處罰在法定期限執行完畢,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機關。
三、案件啟示
(一)打破常規環境監管,加強環境執法力度。本案發現時間為夜間11時,企業利用深夜偷排超標生產廢水,通過檢修管繞過在線監測設備將超標生產廢水排入市政管網,逃避環境監管。如果按照常規,在工作時間進行檢查,是不會發現企業的違法排污行為的,這就需要我們環境執法人員,打破常規執法檢查模式,采取日常檢查和突擊檢查相結合的工作模式加強對排污單位監管,并開展環境監察、監測執法聯動,發現案情迅速取樣留證,展開調查。
(二)加強部門聯動,提升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震懾力。該案件的查處首先是環保部門主動作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轄區公安部門跟進,對違法者實施行政拘留,環保處罰與公安拘留雙管齊下,是對違法行為的嚴厲打擊和有效震懾,起到了“打擊一個,震懾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
(三)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升環境執法人員能力和素質。面對新形勢,作為基層環境執法人員,必須加強業務學習與時俱進,不斷更新執法理念、思路,提高執法水平,不斷加強現場執法中各項技能的培訓,熟練掌握現場環境執法基本要領,精通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熟悉執法文書制作和案件移送,切實加大執法力度,嚴懲環境違法行為。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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