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的標準,將是與未來需求和當下技術可達相匹配的、污染排放與水環境質量相結合的具有可達性、適應性、前瞻性的標準,是既能對當下污染起到管控、又能促進污染控制技術發展的標準。
這里的監管,也不只是傳統意義上的法律法規和政府監管,還包括從國家細化到流域到地方的水環境戰略、機制和模式,如水十條等重大行動計劃和方案,甚至還包括公眾參與的更廣泛的監管。
本文摘選自北控水務科技內刊《水務視界》01期
編輯:李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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